宣州区农业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推进我区农业保险扩大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宣州区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区政发〔2018〕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险标的及承保机构 第一条 水稻、小麦、玉米、茶叶、淡水鱼、小龙虾保险由国元农险宣州支公司承保;设施蔬菜、817肉鸡保险由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承保。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 第二条 大宗农作物保险。 (一)基本险:水稻保额406元/亩、保险费率6%,小麦保额367元/亩、保险费率4.5%,玉米保额282元/亩、保险费率6%。 (二)大灾险:水稻保额394元/亩、保险费率6%;小麦保额283元/亩、保险费率4.5%,玉米保额268元/亩、保险费率6%。 (三)商业险:水稻保额200元/亩、保险费率6%;小麦保额50元/亩、保险费率4.5%;玉米保额150元/亩、保险费率6%。 第三条 特色农产品保险。 设施蔬菜保额7500元/亩(其中棚架5000元、棚膜500元、棚内蔬菜2000元)、保险费率2.24%;茶叶保额1000元/亩、保险费率5%;淡水鱼保额2000元/亩、保险费率4%;小龙虾保额2000元/亩、保险费率6%。817肉鸡价格指数保险价格3.75元/斤,每只鸡定重3斤,保费0.3元/只;817肉鸡养殖保险保额8元/只,保费0.32元/只。 三、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责任根据保监会备案后的保险产品责任确定,涉及财政补贴类险种,应涵盖中央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的保险责任,详见相关保险公司具体条款。 四、保费补贴 第五条 大宗农作物“基本险”和“大灾险”的保费承担比例为:省级以上财政补贴72.5%,区补贴7.5%,农户自缴保费20%;“商业险”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区财政给予10%保费补贴支持,根据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签单数量和保费缴纳情况,通过“一卡通”将保费补贴打卡到户。 第六条 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其中设施蔬菜保险区财政给予50%保费补贴支持,其他特色农产品保险区财政给予25%保费补贴支持。区财政对保费补贴采取先购后补方式进行,先由农户自行购买并全额缴纳保费,再经区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复核后,将相应保费补贴打卡到户。 五、保险赔付 第七条 财政补贴的各类种植业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合理确定起赔点(不得高于20%),不得违规封顶,及时足额支付赔款。 六、附则 第八条 国有农场(农垦企业)大宗农作物及特色农产品保险不享受区财政保费补贴。宣州区户籍人员租赁、流转国有农场(农垦企业)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农业部门流转手续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宣州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农业保险试点承保机构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试点保险机构及承保标的。 第十条 本细则由宣州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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