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和脱贫攻坚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调整提高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为实现低保标准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各市要抓紧调整提高低保标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在综合考量上年度全省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情况和全国各地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情况,2017年,各市、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应比2016年增长5%左右。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为确保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在综合考量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情况和全国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情况,2017年,各市、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应比2016年增长8%左右。同时,各市、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3450元/年。
(三)提高城乡一体化地区低保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一体化的市、县(市、区),2017年城乡低保标准应比2016年增长5%左右。
各市要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确定公布。
二、调整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
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后,各地要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并适度扩大保障面,坚决防止虚假提标现象发生。对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按不低于其本人获得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切实缓解其家庭困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提高低保标准事关广大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工作顺利完成。
(二)确保按时完成。各市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规定,6月底之前公布本年度低保标准指导线,并从当年7月开始按公布的新标准实行。各市标准调整文件应及时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市要将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工作纳入民生工程考核、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考核等体系,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辖区低保标准调整提高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落实。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各地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工作的指导、考核力度。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