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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 医疗救助
发布机构: 沈村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18-03-14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医疗救助
发布机构: 沈村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18-03-14
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8-03-14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一站式”救助

    对重点救助对象(不是贫困户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不设病种和起付线。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75%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均不超8000元。

     2、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3、对符合救助条件农村0至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4、医疗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原则上不跨年度救助。11月1日-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下年度救助。

二、手工审批救助

    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凡住院治疗的,取消病种限制,设一定数额起付线。但因交通事故或发生火灾以及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除外。

   1)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出150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35%比例救助,尿毒症透析患者门诊和住院自付费用超出50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35%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均为5000元。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超出部分医疗费用按20%比例计算,年救助封顶线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