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点服务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定点服务机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定点服务机构为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配合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
区卫计委负责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确认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规范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管理,定期督导项目运行质量。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宣传倡导、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和营养素补充等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加强对技术人员的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独立开展国家规定的医学检查项目,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综合评估意见,合理区分高风险人群和一般人群;按月下达乡镇高风险人群的随访咨询指导任务;组织专家组对高风险人群进行咨询指导,提出转诊建议,并将其列为重点服务对象,实行跟踪随访;建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档案,并做好相关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组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切实加强质量控制。
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负责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进行初审,并报批;填写服务记录册;告知服务对象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接受检查的注意事项;发放高风险人群随访通知单,并做好一般人群的随访服务工作;按时统计、上报各类信息;及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活动。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负责发放宣传品,动员和组织符合生育政策的待孕夫妇参检;告知需要提交的相关证件;建立工作台账;通知高风险人群按时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接受咨询指导;配合做好一般人群的随访服务工作;随访、采集、上报早孕和妊娠结局等信息。
二、工作程序
(一)目标人群
本区内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
(二)目标人群的确认及审定
1、村级计划生育专干收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信息,提出名单,报乡镇计生办;
2、乡级计生办收集、汇总各村上报的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名单,报区卫计委审核,确认相关信息;
3、对流动人口计划怀孕的夫妇、由乡级计生办与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沟通共同确认服务对象资格,并将其夫妇已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信息告知流出地,以便流入地、流出地共同管理。
(三)信息收集和管理
妥善收集、保存计划生育夫妇检查资料,建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料档案,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指定项目信息员,专项负责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程信息数据录入及信息管理工作。
每月统计分析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数、检查结果、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数据信息,填写《当月参加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人员情况一栏表》、《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地区妊娠结局季度统计报表》,按月签章报送区委计委,报送工作在每月4号前完成。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每月函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项目工作进度、项目运行具体情况等。
(四)服务流程(区级直接服务流程)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技术服务人员,根据各乡镇提供计划怀孕夫妇名单,为其提供健康教育,签订知情同意书。收集夫妇基本信息和病史信息,提供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B超等孕前医学检查。综合分析问诊和医学检查结果,评估风险因素,区分高风险人群和一般人群。填写相关医学文书。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技术人员负责高风险人群优生咨询指导,一般人群转由乡镇计生服务所技术服务人员给予相应优生咨询指导。
各乡级计生服务所在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配合下,承担早孕随访及妊娠结局随访。发现异常早期妊娠,不能确认的疑似不良妊娠结局,报告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相应处置。
(五)质量控制
1、严格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工作。
2、区卫计委对区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加强监督管理,组织专家进行质量控制,规范操作流程。
3、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强化实验室质量控制,制定标本采集、储存、接收、检验、报告发放等标准操作规程,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定期参加室间质量评价。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妥善处理医疗废物。使用的医疗仪器、试剂和耗材等都应是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格产品。
4、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实行电子化管理,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组织设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软件,建立数据库。加快信息化建设水平,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计划生育副区长为组长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领导组”,加强对该项目试点工作的领导,为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二)技术保障。成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家指导组”,人员由区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相关专家组成。加强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明确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标准,定期开展对优生健康检测工作的评估指导,为该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三)经费保障。区财政部门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对国家拨付的项目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国家试点项目经费未下达前,区财政先予以垫付,为该项目的实施提供经费保障。中央、省财政240元/对,区财政120元/对,共计360元/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