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
发布机构: | 周王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2014年)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6-09-26 | 发布日期: | 2016-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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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周王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2014年)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6-09-26 |
发布日期: | 2016-09-26 |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三个强省”和美好安徽建设,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1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 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服务“三农”,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基层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着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农户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实现“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的目标要求,推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14年试点品种为:水稻、玉米、棉花、大豆、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奶牛。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试点品种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地试点品种;同时,鼓励各地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养品种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试点地区自行提高保险金额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财政负担。
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根据我省相关品种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费率水平确定。
各试点品种的具体保险金额、费率,按照我省报备中国保监会的保险产品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试点地区。在16个市、2个直管县和省农垦集团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六)经办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为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各市从中选择保险机构承办本试点单位农业保险业务。
(七)保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规定,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积极运用再保险等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完善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农业保险经营费用管理,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八)保险赔付责任。根据财政部财金〔2013〕129号文件规定,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五、保费补贴筹集和管理
(一)保费补贴筹集。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5%、种植场(户)承担20%;皖北三市七县和金寨县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市县财政补贴10%、养殖场(户)承担20%。
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农户特别是“五保户”、特困户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农户保费负担。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市、县保费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省财政不予补贴。
(二)保费补贴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456号)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时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核拨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在年终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妥善解决好人员、经费等问题,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进一步明晰和落实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部门职责;加强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合力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充分掌握本地实情的基础上,合理预计承保数量,认真编排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步骤,抓好组织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工作的意见》(农险办〔2012〕3号),加强分工协作,切实做好面上和点上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宣传认识,丰富宣传内容,活化宣传形式,创新宣传载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向农户面对面的宣传,着力提升农业保险知晓度、支持度,努力激发广大农户的投保意愿,为试点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创新工作机制。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0〕31号文件,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和经办机构的关系,建立健全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协同推进试点。各保险经办机构要承担起市场主体责任,加强乡村基层服务机构改建升级,充实专职服务人员队伍,加强协保员业务培训,着力提高自主展业能力;要牢记农业保险宗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规范展业承保。要严格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严禁以各种方式欺瞒、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下指标、分任务、搞摊派,或将承保计划作为民生工程任务对下考核;严禁代垫保费、抵扣补贴、抵扣赔款。要切实加强承保管理,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制度,推进承保工作规范化精细化。
(五)规范保险理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要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加强与被保险人沟通、协商,合理确定标的受损面积和损失率,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建立理赔绿色通道,严格执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要加强赔款支付监管,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要坚持理赔政策公开、查勘过程公开、定损结果公开、赔款支付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着力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和农户满意度。
(六)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单位对各试点单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反投保自愿原则、强制农民投保行为,严厉打击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各试点单位要成立督导工作组,对所辖县(区)、乡镇试点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密切跟踪试点进程,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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