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要达到上年度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以上;县级财政要达到上年度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以上。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二)各级财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定期核拨至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三)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基金总量10%的地区,省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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