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的通知 皖农财〔2014〕152号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广德县、宿松县农委、财政局: 2013年7月26日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51号),明确省商务厅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职能划归省农委。目前,省级职能已经交接,为确保各地职能交接期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补贴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后产生的病害猪的货主或屠宰企业(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其他处理企业),补贴标准为80元/头。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二、补贴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定点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病害猪或经检疫或肉品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时,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定点屠宰企业按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现场摄像或拍摄照片,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1)、《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2)和《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3),填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件4)并由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 2.县级核查,登记造册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进行严格审查,登记造册,在县级公开媒体公示后,汇总上报。县级动物卫生机构对摄像或照片及表格等相关资料统一存档(保留3年以上)。 3.市级审查,统一汇总 各市农业、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整理、汇总县级上报情况(省直管县直接审核整理、上报汇总情况),留存定点屠宰企业填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件4)和《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5)、《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6),以备核查,对所辖县(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补贴统计表》(见附件7)报省农委、省财政厅。 4.省级审核确定 省农委、省财政厅对上报的情况全面审核,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抽查。 (二)时间要求 各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省直管县除外)每月10日前联合行文将本地《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件4)、《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5)、《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6)汇总报送所在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核。 各市、省直管县农业、财政部门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本地区上季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补贴统计表(见附件7)联合报送省农委和省财政厅(每年第四季度统计表需在12月20日前报送),各县(市、区)直接报送的统计表将不予受理。 三、落实补贴资金 省农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审核后,省财政厅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各地财政,各地财政会同农委根据《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或货主。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采取分级负责办法,省级以上财政承担无害化处理补贴的85%,余下部分(15%)补贴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要据实统计,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张红璠0551-62930633 省财政厅农业处王剑0551-65100591 附件:1.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2.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3.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4.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5.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 6.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 7.____年___季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补贴统计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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