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自然灾害支出责任。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未达到省减灾救灾委启动IV级救灾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灾害发生地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有人员伤亡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二)较大自然灾害支出责任。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救灾委启动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 市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视灾情和转移安置情况统筹安排省级救灾专项资金。 (三)重、特大自然灾害支出责任。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救灾委启动Ⅲ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和省级救灾专项补助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四)冬令春荒救助支出责任。对冬令春荒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共同分担。 (五)遭受重特大以上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在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可根据市、县(市、区)申请,按灾情和补助标准,先行拨付部分应急资金。 (六)发生特别巨大自然灾害时,救灾资金的安排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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