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合管站:
现将省合医办《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新农合补偿的通知》(皖农合医〔2017〕2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公立医院因临床需要使用试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的,一律纳入《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目录外药品管理。原则上不得使用非试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一律视为不合规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各县级公立医院要严格监控符合规定的中药配方颗粒使用,以免造成住院保内费用比和参保患者实际补偿比降低。
二、非县级公立医院原则上不得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否则一律视为不合规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对于已经使用此类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要立即重新开展药品匹配工作,按照省文件要求匹配至“目录外药品”及“不合规药费”项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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