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工信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城市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7-08-23 | 发布日期: | 2017-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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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工信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城市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7-08-23 |
发布日期: | 2017-08-23 |
根据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监一〔2017〕41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事故,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紧盯防范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目标,严格监管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重拳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规范生产秩序,提升安全水平,以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一)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责任和规章制度,保障安全投入,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二)全面开展非煤矿山排查,摸清情况,完善非煤矿山基本数据库,重拳打击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
(三)落实安全责任,严格监管执法,集中排查整治非煤矿山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上限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强化源头治理,突出重点事故隐患整治,坚决防范事故,采取强力措施,加快尾矿库“头顶库”治理进度,确保今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采空区综合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着力整治中毒窒息等八类事故隐患,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五)推动矿山整合淘汰,进一步减少全市矿山数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专项整治覆盖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停产、在建、停建和关闭的企业。
(一)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一要重点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上限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属地政府予以关闭。二要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三要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整治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专项行动,对习惯性违章、盲从性违章等行为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导致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
(二)着力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一要进一步摸清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生产状况,按照《宣城市遏制尾矿库“头顶库”较大及以上事故实施方案》要求,督促指导企业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做到“一库一册”和“一库一策”;加强对磷石膏库的安全监管工作,防止无设计、不按规程生产和无证生产等行为,对存在隐患的要督促抓紧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摸清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建立完善采空区基础档案,督促指导地下矿山企业选择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二要加快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进度。严格执行尾矿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规定,积极推进生产运行的“头顶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推动建立“头顶库”预警和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绩溪钨业金竹坑尾矿库、泾县檀树岭钼矿尾矿库、旌德中萤凤形山尾矿库3座“头顶库”于今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三要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及时消除采空区事故隐患。按照《宣城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快综合治理,对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在今年底前要消除大面积连片采空区和尾矿库“头顶库”下方的采空区事故隐患。四要加大排土场安全管理,台阶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边坡角等参数必须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严禁违法违规排放;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五要加大保护生命工程实施力度,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足额配套落实相应资金,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尾矿库、排土场包保责任人有调整的,要将责任人变动情况及时报市安监局。
(三)着力整治八类事故隐患。一要针对防范中毒窒息事故,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未按照要求配备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二要针对防范火灾事故,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到位,发生事故后严禁盲目施救,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上限处罚。三要针对防范透水事故,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含简单偏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四要针对防范坠罐跑车事故,加强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提升人员罐笼必须将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安全监管部门。五要针对防范冒顶片帮事故,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要严格按照设计开采,及时处理采空区,确保矿房、矿柱参数符合要求。六要针对防范高处坠落事故,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标准规范,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完善防止坠落措施,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必须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联锁,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严防提升设备带病运转,严禁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等。七要针对防范边坡坍塌事故,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并确保上山道路符合标准,严禁“一面墙”开采。八要针对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要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规范日常运行,加强汛期检查维护,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
(四)着力推动矿山整合技改和整顿升级。一要积极主动提请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按照“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原则,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数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二要联合有关部门,对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以及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淘汰,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旧矿山,鼓励其关闭退出。三要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合理配置矿业权,严防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大矿小开,以及一个采矿证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等无序开采。四要推动扩大金属非金属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矿种范围,进一步提高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五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要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仍在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备设施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上限处罚,确保201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淘汰落后任务。
(五)着力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一是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全面掌握停产停建矿山状况,严格执行停产停建矿山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制度。二是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要将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对停止运营的尾矿库,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三是停产停建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各地要及时提请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属地政府予以关闭。四是加强对复工复产矿山的安全检查,严把复工复产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对停工停产超过6个月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对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17年5月底)。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排查,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数量,重点企业分布情况,建立非煤矿山数据库,全面掌握非煤矿山基本情况、生产规模、开采规模、开采矿种、持有证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在用主要设备和开采工艺等信息情况;要组织矿山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要求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本企业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进行全面“体检”,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定计划,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二)集中排查治理阶段(2017年6-9月)。各地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突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特别是对配备携带自救器、动火审批、炸药使用管理等环节要重点检查,做到不打折扣、不走过场;要主动汇报,争取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并于2017年9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不少于1次的执法检查。市安监局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专项整治扎实有效开展。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10-12月)。各地对重点地区和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取缔关闭的企业逐一复查,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予以重拳打击;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各矿山企业要认真吸取全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当前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强化检查督促,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严格监管执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与有关部门联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执法监督,规范检查执法行为,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对于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采取停产、停建、停电、停供、扣押、关闭等强制执法措施,铁腕打击,达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统筹推进整治,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各地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相结合,与非煤矿山“打非治违”、矿山整顿淘汰、尾矿库综合治理、汛期安全检查、行政审批等日常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在强化预防、落实责任、夯实基础、解决问题上下功夫,真正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求落到实处,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保障水平。
(四)强化宣传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及时组织报道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引导各非煤矿山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表现良好的地区和矿山企业,及时总结先进做法,形成一批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请各地安监局从即日起,每月20日前向市安监局书面报告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市安监局将适时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并总结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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