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行政权力清单 |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工信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州区经信委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8年本)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3-02 | 发布日期: | 2018-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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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行政权力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工信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州区经信委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8年本)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3-02 |
发布日期: | 2018-03-02 |
宣州区经信委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8年本)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和安全设施、器材、标志; (二)损坏、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 (三)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四)在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取水口100米水域范围内游泳、炸鱼; (五)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截断、拆卸使用或者备用中的电力线路、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攀登电力杆塔或者在电力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 (八)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
1、立案阶段责任:电力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电力设施违法案件,应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1、《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空心粘土砖;不设区的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限制并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有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修缮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特殊工程除外。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墙改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理:(一)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突破核定的生产计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扩建粘土砖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 | 其他权力 | 区级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批准 | 1、《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1、受理阶段责任:作业申请人根据电力设施等级向具有该线路保护区作业审批权经信委提交作业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事项属于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信委应予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事项不属于审批范围的,经信委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经信委自正式受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并视情况赴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所需时间应告知申请人。 3、决定阶段责任:经信委应自受理之日起6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勘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准予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6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3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准许许可的制作《电力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加强电力知识安全培训。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信委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许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许行政许可决定的; 4、擅自增设、变更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4 | 其他权力 | 区级权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1、《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2、《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3、①安徽省政府令第245号,下放权力(行政审批);②依据宣城市政府令第5号,属于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序号9;③依据宣城市政府〔2014〕39号文件附件二:转变方式(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等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备案的,出具项目备案文件;不同意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区经信委投资科送达许可结论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备案时限的; 3、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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