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19-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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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19-08-09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工作目标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颜色标识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极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救灾
5.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5.3 水毁工程修复
5.4 灾后重建
5.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信息交流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名词术语解释
宣城市宣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抗旱条例》、《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宣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机制。坚持依法防洪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1.5 工作目标
防汛抗旱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新理念,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尊重规律、人水和谐,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综合防控、群防群控,坚持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本治标兼顾、政府社会协同,加快构建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防汛抗旱减灾体系。
总体目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设计洪水内各类水库不垮坝、万亩以上圩口不溃堤、城镇不受淹;力保标准雨量以内不发生大面积内涝;力保较大旱情时农业基本丰收,把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1.5.1防汛抗洪任务
圩区的防汛抗洪任务:万亩以上圩堤及水阳江、青弋江干堤确保在设计洪水位或洪水达到现有堤顶以下一米时不破圩。具体圩口的防洪任务是:金宝圩要确保在1999年洪水位时不溃堤(水阳站水位13.81米);城东联圩是城市防洪的重中之重,要确保在1996年洪水位时不溃堤(宣城站水位19.38米),遇超标准洪水,不惜一切代价全力保。双桥联圩水阳江干流段确保在1983年洪水位(宣城站水位18.25米)时不溃堤,双桥河、太阳河段遇现行设计标准洪水确保不溃堤(设计南姥嘴站水位14.3米)。朱桥、五星、狸桥、养贤、卫东等其它5个万亩大圩及敬亭圩、月亮湖圩要确保在1983年洪水位时不溃堤(宣城站水位18.25米,新河庄站水位13.51米,南姥咀站水位13.99米,水阳站水位12.69米);天合圩要确保在1991年洪水位时不溃堤(新河庄站水位13.11米),遇超标准洪水全力保。渣溪圩、幸福圩、天成圩、石马圩、杨星圩、姜家圩、南秋圩、自兴圩、金山圩要确保在1991年洪水位时不溃堤(宣城站水位17.95米,新河庄站水位13.11米,南姥咀站水位13.41米)。宝圩、景堂圩、周村圩、魏村圩、四合圩、长兴圩要确保在1980年洪水位时不破圩(新河庄站水位12.57米,南姥咀站水位12.89米)。集镇防洪工程在设计标准水位以内,确保防洪安全。
水库的防洪任务:红旗水库按200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应日雨量达466.1毫米,确保大坝安全。3座小(一)型水库,其中狸桥镇的东风水库、新田镇的董冲水库按50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应日雨量达421毫米,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杨柳镇的瓦屋杨水库按30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应日雨量达390.5毫米,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溪口镇的红茶坑水库按10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应日雨量分别为325.6毫米,其它44座小(二)型水库按200~30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应日雨量334至390.5毫米,确保大坝安全。遇超标准洪水,力保中型水库防洪安全、小型水库下游人员安全,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5.2排涝任务
城东联圩排涝标准为十年一遇,确保三大市场和城市居民区不能内涝受淹。金宝圩、五星圩、养贤圩、朱桥圩、狸桥圩、卫东圩要达到7年一遇排涝标准,即3天连续降雨231毫米,在3天内排出不成灾。双桥联圩及17个千亩以上圩口达到5年一遇排涝标准,即3天连续降雨203毫米,在3天内排出不成灾。老城区在排涝设计标准雨量以内的情况下,确保不受灾,遇超标准降雨,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确保老城区不发生大的内涝。
城东联圩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即3天连续降雨257毫米,确保建成区不内涝受淹。金宝联圩、五星联圩、养贤联圩、朱桥联圩、狸桥联圩、卫东联圩、双桥联圩要达到7年一遇排涝标准,即3天连续降雨231毫米,在3天内排出不成灾。18个在册千亩圩口达到3至5年一遇排涝标准,即3天连续降雨160至203毫米,在3天内排出不成灾。老城区在排涝设计标准雨量以内的情况下,确保不受灾,遇超标准降雨,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确保老城区不发生大的内涝。
1.5.3抗旱任务
圩区农田要确保70天不雨保收;红旗水库、佟公坝、东干渠灌区要确保50天不雨保收;沿水阳江、青弋江、华阳河、周寒河和南漪湖周边的低丘农田、青弋江北分干渠灌区要力争30天不雨有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委、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设在区水务局。
2.1.1 区防指组织机构:区防指由区委书记任政委、区长任指挥长,分管水利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四大班子领导、人武部、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均任副政委或副指挥长。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发改委,农委,经信委,住建委,文旅委,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林业局,卫计委,国土分局,教体局,司法局,审计局,供销社,安监局,环保局,粮食局,商务局,水务局,气象局,国网宣城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防指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配合市防指组建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成立双桥联圩、城东联圩、敬亭圩、老城区等4个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另外组建东干渠北分干渠、红旗水库等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工程防汛抗旱机构,分别由四大班子领导分任指挥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所,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洪抗灾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区防指组成人员。
2.1.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本区防汛抗旱的规章制度等,组织制订中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宣州区超标准洪水调度预案等各项预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2.1.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全区干部特别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防汛力量的调配与防汛抗旱工作表现的考查、考核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必要时负责请求驻军支援。
区委宣传部:负责防汛抗旱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并负责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负责全区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区发改委: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水毁修复与灾后重建工程的立项申报工作。
区经信委、安监局、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企业的防洪抗灾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及时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突发事件中涉及生产安全的应急救援处置,指导企业开展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统计上报企业灾情,并争取上级农业(救灾)用电指标,做好防汛抗旱期间的大宗商品流通供应。
区文旅委:负责组织、指挥全区旅游景点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监督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及时疏散游客,确保游客及危险地带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
区住建委:负责老城区防洪排涝工作,并指导乡镇办事处的集镇防洪工作。指导灾后房屋鉴定相关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并保证车辆手续完备、性能良好;及时将车辆运输行驶路线通报公安交警部门,以便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点地段实行交通管制。督促水上运输船只和渡口做好防台风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农委: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和水产受灾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和水产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督促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所辖粮食库、站、点的防洪安全,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组织供应防汛抢险使用的麻袋等。发生洪涝灾害时,千方百计保证救灾粮的供应。
区卫计委: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教体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和指导各类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应急处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区林业局:协调防汛抢险木材及毛竹供应、储备,落实调运方式、供应地点等,组织做好林木防汛抗旱工作。
区供销社:负责所辖物资仓库的防洪安全,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组织抗洪抢险相关器材的供应。
区环保局: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区重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区委政法委、公安分局、司法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紧急防汛期保障区防指紧急处置的执行。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气象局:负责及时准确预报天气,特别是灾害性天气,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为防汛抗旱调度提供科学依据。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区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区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预警预报、防治及其他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
区水务局: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报,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为区委、区政府、区防指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当好参谋;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监管,督促水利工程水毁修复。
2.1.4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区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组织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和重点水管单位制订和实施各类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洪水调度的命令和指示,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做好本地区洪水调度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洼地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完成应急度汛工程建设、现有防洪工程的除险加固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建立健全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值班值守制度等各项责任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各地应将监测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办加强与水文部联系,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河道、湖泊、水库塘坝蓄水,非汛期实行月报,汛期实行旬报,旱情严重时,按要求增加上报频次。主汛期,水库蓄水、放水、泄洪实行日报。
3.1.2工程信息
(1)堤防信息
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由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区防指。当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和南漪湖达到警戒水位且持续上涨,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每日2时段(即7时、13时)向区防指办报告汛情、工情信息,并根据汛情发展趋势增加报告次数。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报到区防指,区防指在险情发生1小时内报市防指。
(2)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及库容,水库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
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水库所在地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主汛期以及水库超汛限水位,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区域的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及时报告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红旗水库同时报区防指;每日8时前,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区防指报告辖区内水库运行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库主管部门;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防指,区防指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市防指。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防指报告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区防指,重大防汛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区防指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乡镇办事处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乡镇办事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堤防、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水库抢险应急方案、堤防险工险段抢险方案、山丘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合理配置。所有水库和千亩以上圩口必须按照市、区防指下发的包干基数备足备齐各类防汛抢险器材,并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系统完好和畅通。每座水库必须在大坝设立值班场所,安装固定电话,确保通信畅通。健全气象测报站网,加强与水文部门的联络,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工程管理单位或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区防指和水工程主管部门报告,乡镇办事处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水库大流量泄洪、遭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水库所在地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防指报告,水库所在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
3.2.3涝灾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涝灾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明确山洪监测防治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组织制定、完善本地区山洪灾害防治预案,制定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方案。气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区防指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重点水管单位和各乡镇办事处,做好防范工作。各地应认真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低洼易涝区、校舍、人群聚集地、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
3.2.6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制度,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城市供水工程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布预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单位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保障区、乡及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畅通。完善区防汛抗旱视频会商系统和重点工程远程视频监视系统,建立县乡防汛视频会商系统以及重点水库水情远程视频监视系统,加强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预警系统维护和管理,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防御洪水方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汛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工程调度运行方案,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3.3.3抗旱预案
(1)各地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3.4预警颜色标识
按照国际惯例,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各类灾害的颜色标识分别为红、橙、黄、蓝。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
4.1.2进入汛期(5月1日~9月30日),全区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防洪工程调度,各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洪工程调度,跨行政区域的防洪工程由区防指直接调度。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由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区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5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水阳江干流发生20年一遇以上的大洪水、特大洪水;
(2)水阳江干流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小(二)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
(4)全区发生特大干旱;
(5)预计当台风中心区域在24小时内可能袭击我区并将产生严重影响。
4.2.2Ⅰ级响应行动
(1)在市防指的指导下,区防指指挥长坐镇区防指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区防指及全体成员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联系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工作的区级领导和区直单位分管负责人按照防汛分工,坚持在岗在位。
(2)按国家有关规定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3)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涉及到港口湾、陈村水库和南漪湖马山埠、双桥控制闸调度,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动请示市防指,实施上游水库缓洪错峰,枢纽工程适时分洪,下游河道安全运行。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5)区人武部申请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各地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最短时间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8)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监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9)区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防汛抗旱及救灾资金;林业、粮食、供销、商务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供电部门加强供电线路检查,保障防汛抗旱用电,及时兑现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区交通局保障道路畅通,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区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卫计委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区环保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0)区委宣传部负责在相应媒体上向社会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全区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水阳江干流发生接近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全区主要河段达到警戒水位,5000亩以上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3)重要小(二)型以上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4)全区多个乡镇办事处发生特大干旱;
(5)当台风正向我区逼近,48小时内将影响我区。
4.3.2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联系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工作的区级领导和区直单位分管负责人按照部署,上岗到位。
(2)视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协调部队支援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最短时间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监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7)区财政局及时提供资金支持;林业、粮食、供销、商务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供电部门加强供电线路检查,保障防汛抗旱用电;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计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区委宣传部负责在电台、电视台上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
全区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水阳江干流发生10年一遇以上较大洪水;
(2)全区多个乡镇办事处发生洪涝灾害;
(3)千亩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一座或多座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全区多个乡镇办事处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6)当台风正在发展,预计有可能影响我区。
4.4.2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分成员参加,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短时间内派出技术人员,指导各地防汛抗旱工作。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需要协调民政、卫生等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区委宣传部负责根据区防指的要求在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全区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乡镇办事处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水阳江干流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全区局部地区发生洪涝灾害;
(3)全区多座水库开始泄洪;
(4)多个乡镇办事处发生轻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有关副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水务局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指挥部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相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洪水灾害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请驻宣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根据汛情发展,由区防指主动请示市防指,加强港口湾、陈村水库和南漪湖马山埠、双桥控制闸调度,实施上游水库缓洪错峰,枢纽工程适时分洪。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规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涝灾
(1)当出现涝灾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国土资源、水务、气象、民政、住建、环保、交运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驻宣部队、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水务、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台风灾害
(1)台风 (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区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区政府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b.各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责任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各地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圩区内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d.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通知水上作业船只回港避风或就近进港避风并检查船只归港情况。
e.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责任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山洪(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b.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等预报。区防办与水文部门联系,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河流洪水的预报。
c.水上作业单位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防漂浮等保安措施。
d.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e.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f.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带,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g.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h.驻宣部队和武警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立即赶往现场。卫生医疗部门应组织医疗队结集待命。公安、司法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i.各防汛抗旱指挥所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水阳江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小型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区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 干旱灾害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区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督促各防汛抗旱指挥所、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d.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e.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7供水危机
(1)当发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危机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环保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农村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当出现城区供水危机,区防指及时报告市防指,按照市防指要求做好供水调度管理。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所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经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7.4凡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区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挥长签阅后立即上报市防办,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的资源和力量,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乡镇办事处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区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4.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汛情、旱情、工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民政局审核和发布。
4.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广播电视讲话、通告、接受记者采访等。
4.13应急结束
4.13.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办事处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恢复辖区内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后期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5.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3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与市通信管理部门的联系,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对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宣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商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区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区人武部提出申请,由军分区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区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区抗旱排涝服务队在干旱时期应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设备,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2.6治安保障
公安、司法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区防办、林业局、粮食局、商务局、供销社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区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b.区级防汛物资由区财政安排资金采购,主要用于万亩圩口、重点水库和其他重要防洪设施的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区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的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c.区防汛物资管理单位接到调令后,必须立即组织所属仓储单位发货,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反馈调拨情况。
调用区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和已消耗的物料费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与调出物资的仓储单位结算,汛后由区财政统一支付,审计部门参与监督。
d.申请调用区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区级防汛物资,区防办视情收入仓储或交下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代储。
e.各乡镇办事处应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有关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6.2.8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并及时划拨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需要区财政增加防汛抗旱经费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6.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技术保障
6.3.1建设和完善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建设和完善信息采集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为调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
(2)建设重点水库、河道的防洪工程数据库,建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各乡镇办事处之间的异地防汛会商机制,实现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进一步建立和补充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由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全区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审核,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7.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特别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提高培训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3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或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演习,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历年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名词术语解释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1~40%。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7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41~60%。
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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