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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宣州区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官方解读】《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日期: | 2018-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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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宣州区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官方解读】《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日期: | 2018-01-04 |
一、为什么制定《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大督查要求以及住建部、财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关于加强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26号)要求各地对2014年以前(含)公共财政投资开工建设的公租房,年底前要达80%以上的分配率,并将分配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任务,每月定期通报进展。其中,列入国务院大督查竣工一年以上的项目,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分配。为充分发挥公租房的效用,有效提高公租房分配和使用率,并打通公租房与棚改安置房转换的通道,从而更有效推动棚户区改造征迁,更好地满足新型城镇化、农民工市民化的住房需求,迫切需要研究出台新的公租房租售管理办法。
二、《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扩大保障范围。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令)、《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清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26号)等有关规定,在原先《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意见》(宣政秘〔2015〕293号)保障的基础上,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市区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的危房职工(含市区改制企业职工)、在宣创业的大学毕业生等八类群体,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公租房分配使用效率。
(二)提高实物配租补贴标准。公租房采取实物配租、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差别补贴、先收后补的运营方式。根据保障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综合考虑公租房所处位置、交通成本等因素,结合《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4/1524-2011)有关廉租住房和公租房室内不同装修标准,进一步提高各类租住人群补贴标准,以降低租住成本,增加公租房吸引力。租金补贴比例标准与2016年相比均进行了相应的提高,具体补贴标准为:一是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的,分别给予90%和80%的租金补贴。二是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危房的职工(含市区改制企业职工),以及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授予荣誉功勋人员等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的,分别给予70%和60%的租金补贴。三是市区新就业人员、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居民、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的,分别给予50%和40%的租金补贴。四是配租给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的公租房为毛坯房,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50%给予补贴;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不给予公租房租金补贴。同时,机关企事业退休等其他对象申请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且人均年收入超过上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不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
(三)开展公租房出售工作。根据住建部和省政府有关住房保障以货币化补贴为主的精神,在保持一定数量公租房的基础上,《意见》提出实施公租房配售,并对出售对象、出售价格以及配售公租房的产权限制等做了具体要求。具体为:一是对出售对象进行了限定。按照先租后售和自愿购买的原则,面向低保、中等偏下收入群体保障对象和被征迁房屋面积较小,且未选择产权调换或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出售;二是对出售价格进行了限定。出售价格由市物价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国土部门结合同地段、同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公布(目前建房〔2016〕543号已公布市区保障房小区均价)。低保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公租房的,其出售价格在公布的公租房价格基础上优惠20%;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申请购买公租房的,其价格按公布的公租房价格标准为准;三是对出售的公租房产权进行了限制。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07〕258号)有关规定,配售的公租房属于有限产权。购买的公租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交易,按照上市交易时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与公租房购房差价的50%比例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方可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所购公租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四)实施物业费补贴。为提高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切实减轻公租房承租人的负担,在借鉴杭州等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公租房保障对象(是指配租对象)经济状况,分别给予一定物业服务费用减免(含公共能耗费,下同)。其中:对低保家庭给予100%补助;对承租高层公租房的其他保障对象分别给予60%或40%的补助。同时,对市、区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需配租使用公租房的,物业服务费用补助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三、申请公租房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一)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人截止申请之日,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的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市区内社区和村委会居民,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请人在市区实际生活;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籍;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下同)。
2、市区新就业人员(含异地交流人员)。是指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在市区实际生活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或劳动关系。
3、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市区无住房,并取得市区居住证(除宣州区户籍居民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 。
4、进城落户居民。在市区实际生活,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成员为进城落户居民,并取得落户户籍;在市区无住房。
5、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申请人在市区无住房;已办理录用手续。
6、市区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市区棚户区改造对象房屋被征收后,在市区内无其他住房的;或其购买商品住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未交付的。
7、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危房的职工(含市区改制企业职工)。所居住的职工未参加房改,且居住区域基础配套设施缺失,房屋年久失修,有重大安全隐患;在市区无其它住房。
8、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大学毕业生三年内在宣生活创业,且在市区无住房的。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授予荣誉功勋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可优先保障。
(二)公租房申请程序:
四、公租房租赁期限多长?
获得配租资格的承租人应当与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的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负责房屋内配置器具的维修和保管,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五、公租房出售对象有哪些?出售价格多少?
1、公租房出售范围。(1)低保、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对象,必须承租公租房满6个月(含,下同)以上,申请购买公租房时,必须仍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条件;(2)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被征迁房屋面积较小,且未选择产权调换或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承租公租房满6个月以上;申请购买公租房时,必须仍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条件。
特别说明:上述保障对象购买的公租房拥有有限产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权属证书附记栏内标注“保障性住房”。购买的公租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后,购房人方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具体取得方式为:按照上市交易时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与公租房购房差价的50%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方可取得完全产权。其中,棚改安置对象申请购买的公租房为完全产权。上述购房人所购公租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是如何确定的?
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中有一人获得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即为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如何界定的?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年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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