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等材料,核定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现场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确认阶段责任: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的制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要求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验线核准 | 无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款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组织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测,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验。提出审查意见。 3、确认阶段责任: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出具验线核准报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规划建设的工程基础、管线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划验线条件和要求的不组织验线的; 2、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核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线的; 4、在验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 | 行政确认 | 物业企业三级(含暂定)资质审批 | 无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告知申请人与行政许可期限有关的事项:(一)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许可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原因和理由;(二)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许可机关应当事先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决定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资质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物业企业资质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企业资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物业企业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