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流程图 |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区住建委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日期: | 2018-06-12 |
索引号: | |
组配分类: |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区住建委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日期: | 2018-06-12 |
区住建委公共服务清单 | |||||
报送单位:宣州区住建委 审核时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公布房地产企业资质许可决定 |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4〕264号)(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公布已取得各类房地产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便于社会查询,了解企业资质方面有关信息。 | 区住建委开发办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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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县级核定)遗失补办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2.《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14号)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
区住建委开发办 | 房地产开发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 房地产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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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县级核定)增加副本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
区住建委开发办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
4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查询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4〕264号):(三)公开资质申报审批结果。….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公布已取得各类房地产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便于社会查询,了解企业资质方面有关信息。 |
区住建委开发办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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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遗失补证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 区住建委开发办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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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县级核定)遗失补办 |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 宣州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 物业服务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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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企业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
宣州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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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布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 宣州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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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 宣州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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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97号令)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 宣州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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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燃气经营许可证补办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
村镇建设科 | 燃气经营企业 | |
12 | 城市泵站及附属设施养护、维修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宣州区城市防洪所 | 公众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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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城区防汛排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 宣州区城市防洪所 | 公众 公民 法人 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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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检查结果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村镇建设科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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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 |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建管〔2007〕276号)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省、市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其受理的投诉及时转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督促其按时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上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处理其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 | 宣州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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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查询服务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 宣州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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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具工程监督报告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 宣州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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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投诉处理服务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第十条: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
宣州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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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共租赁住房(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7m2的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和进城落户农民)配租 | 1、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293号)中“五、申报程序”中(一)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7m2的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和进城落户农民。 1.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实时向其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或单位出具的无房情况证明; (3)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初审。社区、街道办事处实时开展辖区居民的申请受理、复核、公示工作。 3.审核。宣州区政府按季度组织民政、公安、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开展保障对象的并联审查、公示工作。。 4.审批。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季度根据并联审查结果,及时做好市区范围内保障对象的审批、公示工作,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适时组织摇号分配工作。 |
宣州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 公民 | |
20 | 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配租 | 1、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293号)中“五、申报程序”中(二)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
申报流程如下: 1.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实时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录用批复文件; (3)单位出具的无住房情况证明; (4)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审核。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受理申请后,按季度完成初审工作,在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并出具证明材料,集中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须对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审批。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季度完成市区范围内保障对象的审批、公示工作,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适时组织摇号分配工作。 |
宣州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 公民 | |
21 |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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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建立及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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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发放征收补偿费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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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补偿决定的公告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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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宣传、解释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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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公布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 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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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征收房屋调查结果的公布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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