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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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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3899/201502-0000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宣州区住建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15区住建委拟保留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5-02-03 发布日期: 2015-02-03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3899/201502-0000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宣州区住建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15区住建委拟保留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5-02-03
发布日期: 2015-02-03
2015区住建委拟保留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5-02-03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附件2:          区住建委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需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后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规划选址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项目选址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项目选址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等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出让类)或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材料(划拨类);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后的建设用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项目用地许可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项目用地许可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材料;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材料;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施工图,消防审核意见,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四邻意见,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明等(住宅建设)或                                                                                                                                   村委会书面同意意见及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施工图,消防审核意见,建设用地相关证明等(公共设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乡村建设规划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审批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7]192号) 一、进一步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为完善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方式,简化和规范程序,扎实推进行政管理手段的创新,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厅决定,进一步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自2007年8月1日起,原由我厅办理的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到期后的延续,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放后由所在地省辖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4、《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三、下放的项目目录 第12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审批下放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包括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质量保证体系和两书制度,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董事会任命文件,企业工程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公司所有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险,拟开发的地块意向书;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应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实际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主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实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实际活动的监督管理。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应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应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应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应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应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应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实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实际活动的监督管理。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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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实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实际活动的监督管理。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实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实际活动的监督管理。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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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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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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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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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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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其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有关方面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的;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处罚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第143号、第211号)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的;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应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应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应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应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应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 80 号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应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应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或让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 第530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 第530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违反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应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应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住建部 建质[2008]121号)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第十一条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处罚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对拒绝向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装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等违反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八号)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严格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热、摔砸、曝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二)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三)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擅自拆卸、改装燃气钢瓶瓶阀、附件;
  (五)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
  (七)实施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种植深根植物的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话线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3 号)第三十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对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3三十四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处罚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瓶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四)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加热、摔砸、暴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擅自拆卸、改装燃气钢瓶瓶阀、附件;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等的处罚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严格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热、摔砸、曝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二)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三)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擅自拆卸、改装燃气钢瓶瓶阀、附件;
(五)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
(七)实施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的处罚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管道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气。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等材料,核定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现场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确认阶段责任: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的制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要求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验线核准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款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组织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测,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验。提出审查意见。
3、确认阶段责任: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出具验线核准报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规划建设的工程基础、管线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划验线条件和要求的不组织验线的;
2、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核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线的;
4、在验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确认

物业企业三级(含暂定)资质审批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告知申请人与行政许可期限有关的事项:(一)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许可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原因和理由;(二)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许可机关应当事先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决定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资质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物业企业资质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企业资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物业企业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其他权力(备案)

建设工程招标、招投标情况报告书、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备案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证明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单位,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9

其他权力(备案)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0

其他权力(备案)

外来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备案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2、《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6号)第九条 外省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3、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设〔2007〕234号)二、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皖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必须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就承接的在皖项目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也可以申请定期在皖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由项目所在市或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定期在皖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1

其他权力(备案)

外来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备案

1、《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6号)第九条 外省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0]21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注册地不在安徽省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称“进皖企业”)。第三条我省对进皖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具体备案管理工作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进皖企业参与我省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先到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竞标等建筑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2

其他权力(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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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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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备案)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条)四十条 第三款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初审;设计方案规划例会审查;专家审查;规委会审议;公示(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备案的,出具备案意见单;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的;
3、不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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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审核转报)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组织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3、转报阶段责任:转报区政府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乡镇规划实施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审查乡镇规划的;
4、在组织乡镇规划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在组织审查乡镇规划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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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征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1、《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房地产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项目合法性审查、项目合理性审查;征收实施程序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是否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4、公告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的,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律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97

其他(其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6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项目合法性审查、项目合理性审查;征收实施程序的审查;核实被征收人房屋基本情况及房屋征收补偿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予以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律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说明:1、行政奖励,由区委区政府另行行文公布。
          2、行政监督检查为共性权力,不列入部门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其他权力(审核转报),作为便民服务,不列入部门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