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3899/201701-00001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2016年区住建委权力清单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7-01-13 | 发布日期: | 2017-01-13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3899/201701-00001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2016年区住建委权力清单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7-01-13 |
发布日期: | 2017-01-13 |
区住建委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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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 |
无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3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4 |
行政许可 |
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及以下)审批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5 |
行政许可 |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含暂定)审批 |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含暂定)审批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6 |
行政处罚 |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第143号、第211号)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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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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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及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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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等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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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及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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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其他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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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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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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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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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冒用他人资质等级或允许他人使用其资质等级许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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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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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并从事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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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并从事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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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0 |
行政处罚 |
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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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及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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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其他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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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及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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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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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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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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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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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肢解后分别转让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及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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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和违反时限、资格预审等规定接受投标单位、个人或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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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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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不按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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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后招标人不依法履行责任义务或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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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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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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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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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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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需要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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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违反规定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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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未办理商品房租赁登记备案出租房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租赁终止,当事人未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出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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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住房未按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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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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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令)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6 |
行政处罚 |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置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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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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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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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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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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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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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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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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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8 |
行政处罚 |
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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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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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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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0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向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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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94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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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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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95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后,未按规定时间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2 |
行政处罚 |
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骗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报请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因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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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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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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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和不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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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和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以及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装检查。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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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或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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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以及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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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和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以及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装置等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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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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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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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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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违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操作相关规定的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3 号)第三十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或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及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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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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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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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或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3三十四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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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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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或材料、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擅自移动公用燃气设施或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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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7 |
行政处罚 |
对用不符规定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违规充装燃气和燃气钢瓶存放场所不符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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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瓶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使用燃气钢瓶和盗用或转供管道燃气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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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严格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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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规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因管理不善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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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管道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气。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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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及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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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 80 号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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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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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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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让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 第530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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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按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 第530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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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进行查验或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及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 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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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未按标准实施监理及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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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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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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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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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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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3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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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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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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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有关用具设备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违规使用或违规委托安装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过程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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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规进行勘察、设计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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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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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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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肢解后分别转让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及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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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处罚 |
对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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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或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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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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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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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或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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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4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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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单位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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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43 |
行政确认 |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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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3、擅自变更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以及保障性住房租赁、销售价格标准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 4、未按规定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的; 5、未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或者审核的; 6、未按规定公示或者公开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7、对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44 |
其他权力 |
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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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45 |
其他权力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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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46 |
其他权力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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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47 |
其他权力 |
外省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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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 外省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48 |
其他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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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49 |
其他权力 |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交存与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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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安徽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开设项目资本金账户、解控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开设、解控项目资本金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开户、解控决定(不予开户、解控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开户、解控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开户、解控申请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开户、解控申请予以受理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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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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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审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审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年审决定(不予年审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审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申请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51 |
其他权力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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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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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备案) |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预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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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审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审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年审决定(不予年审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审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申请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53 |
其他(行政征用)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无 |
1、《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54 |
其他(其他)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无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6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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