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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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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宣城市市区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指导意见的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2-12 发布日期: 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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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宣城市市区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指导意见的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2-12
发布日期: 2016-12-12
关于宣城市市区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指导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2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宣城市市区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指导意见的解读

 

 

为什么出台收费标准指导意见?

答: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宣城市宣州区物价局 宣城市宣州区住建委 宣城市开发区物业办联合出台的《宣城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价费[2015]47号)相关要求,出台《宣城市市区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收费标准调整的原因?

答:根据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水平、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按照《宣城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公布。

非前期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新的《宣城市市区收费标准指导意见》实行“一费制”,将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运行费、二次供水能耗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另行分摊收取。如:2013年的高层物业收费最高标准(基准价0.90+上浮20%=1.08/·平方米。新的电梯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指导价(除去二次供水加压0.12/·平方米和电梯等能耗0.18/·平方米)基准价1.00+上浮10%=1.13/·平方米,较20131.08元,增加0.05元,增幅4.6%。而2013年的公共能耗据实分摊反映的单位成本,造成标准不一,居民反响较大,新的收费标准指导意见在公共能耗方面突出了社会成本,明确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二次供水加压0.12/·平方米、电梯等能耗0.18/·平方米)。两相对比,新出台的公共能耗收费标准较2013年公共能耗据实分摊没有增加,在有些方面有所减少。

新的收费标准指导意见为何没有等级收费标准?

答:一是职权法定原则。新的收费标准指导意见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和结合本地实际,做到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二是市场化原则(凡国家、省、市规定放开的,一律放开;凡政府制定价格的,注重运用最高限价管理方式,鼓励竞争,降低价格。);三是简化公开原则。(进一步归并了定价类别,减少了定价项目,缩小了定价范围)。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在最高浮动限额内按中标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