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脱贫攻坚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群综合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大病医疗经济负担,最大程度降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经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再救助对象
(一)未享受健康脱贫优惠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未享受健康脱贫优惠政策的低保户;
(三)因病致贫且符合低保评定条件的参合人员,按程序先申请低保并经审批通过后,可作为再救助对象;
(四)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享受再救助政策。
二、再救助办法
(一)再救助对象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合规医药费用经新农合基本补偿、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后,年度内(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达1万元以上的,对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累积再救助,分段累积再救助比例为:0-2万元部分再救助50%,2-5万(含2万元)部分再救助70%,5万元及以上部分再救助90%(简称“1579”)。“1579”年度再救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对经大病医疗再救助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极少数人员,可通过慈善机构捐助、社会救助等途径予以解决。
(三)再救助对象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住院以出院日期为准,门诊以就诊日期为准。
三、人员认定与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大病医疗再救助条件的参合患者,由患者本人或义务关系人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宣州区大病医疗再救助申请表》,同时提供:1.患者身份证复印件;2.患者本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3.《宣州区新农合补偿结算单》复印件或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发票原件;4.住院的提供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5.门诊的提供《宣州区新农合慢性病就诊证》复印件(没有的可以不提供)等相关材料。
(二)精准识别。申请大病医疗再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识别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1、民主评议。每季度一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各村(社区)受理的大病医疗再救助申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联系村(社区)干部组织村(社区)“两委”,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组长、村(居)民代表参与,结合所掌握的患者及其家庭情况,对患者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评议,要将是否有可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作为评议的主要内容,评议结果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公示有异议的,应组织再调查、再核实,调查核实结果应书面回复申请人。
2、乡级审定。个人申请经村(社区)民主评议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扶贫工作的负责人牵头组织民政、财政、卫生、扶贫等单位人员集中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签。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过程中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再组织核查,并回复申请人。审签结果应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宣传栏公示5天以上。
3、区级兑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将精准审定批准后的完整申请材料交由区合管中心执行。区合管中心借助新农合信息系统、民政医疗救助系统(一站式信息系统)对患者的医药费用情况进行核实与再救助测算,测算结果上报区卫计委负责同志核准,核准后由区合管中心向乡镇街道办事处集中拨付再救助资金,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打卡发放给再救助申请人。
4、动态管理。对大病医疗再救助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经审批认定的再救助人员,享受当年再救助政策,第二年需重新认定。对大病再救助申报过程中的失信人员(隐瞒家庭财产、收入等),一经查实,在列入健康脱贫再救助黑名单的同时,立即追回再救助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认定资格。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大病医疗再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拨付到区民政局。
(二)大病医疗再救助资金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拨付使用,接受纪委、监察委、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大病医疗再救助领导小组,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大病医疗再救助申请对象精准识别机制。
(二)区卫计委、民政局、扶贫办、财政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按照部门职责为乡镇街道办事处精准识别提供技术支持。
(三)加大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对象识别准确和资金安全。对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出现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办法由宣州区卫计委、民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实施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附:宣州区农村人口健康脱贫大病医疗再救助申请表
附件:
宣州区农村人口健康脱贫大病医疗再救助申请表
提示:参合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费用可申请再救助。省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和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属申报范围。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区 镇/乡 村/社区 组 联系电话
主要疾病名称 发生年度
就诊类型 次数 补偿结算单或发票张数 总费用 新农合补偿金额 大病保险补偿金额 民政医疗救助金额 自付合规费用
住院
门诊
合计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村(社区)级民主评议意见
村(居)委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核准意见
申报费用中民政已救助金额 元。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附后材料:1、新农合补偿结算单或发票原件;2、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3、慢性病就诊证(可选);4、民政医疗救助结算单(可选);5、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