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2017年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18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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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根据《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宣州区2017年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办法,现就宣州区2017年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读如下:
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的,女方年满49周岁,国家每年发放特扶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扶扶助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帮助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问:扶助对象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问: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是怎么解释的?
答:出生时间,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受理其申报。
三、问:关于“女方年满49周岁”是怎么解释的?
答:年龄计算,截至扶助年度12月31日止。
夫妻婚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
女方年满49周岁的,可以受理夫妻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任一方的申报。女方未年满49周岁(包括再婚夫妻中女方未年满49周岁)的,不受理夫妻中任何一方申报。
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须本人年满49周岁。
四、问扶助对象确认程序是怎样的?
答:具体程序是:
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年初到所在村(居)委会申请,村(居)委会初审后,由县级主管部门在3月底之前完成资格确认,4月15日前录入国家padis系统。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五:问:关于本区计生家庭特扶制度提标政策是怎样的?
答:特别扶助标准是动态调整的,2017年起标准如下:
子女伤残扶助标准5040元/人/年
子女死亡扶助标准5040元/人/年
★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区财政按100元/人/年代缴养老保险
★特别扶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区财政代缴个人缴费
★区人口基金每年为特扶家庭办理一份保额为5万元的家庭综合保险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根据其实际失能情况(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分别给予200、300、500元/人/月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