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辖区内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和指导乡镇开展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区主体功能区划;承办区政府环境保护日常工作。
(二)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区重大突发环境事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 管理和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做好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总量减排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制定及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 协调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上级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 组织对辖区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竣工验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引进推广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环保产业。
(六)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内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 监督管理全区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区内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以及珍稀动植物种保护的申报工作;负责国家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和生态区建设的规划、技术指导和参与协调工作;监督管理和指导乡镇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检查辖区内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八)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 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统计、环境信息发布工作,建立环境 监测制度,组织环境监测网络,指导企业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十)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制定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研究课题。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 际条约区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管理所属事业单位:区环境监察大队、区环境监测站和宣州区环保局宣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十四)承担区环境保护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