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州区公共文化场馆开放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8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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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文化部〈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60号)及《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9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共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两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其中,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随社会发展、政府财力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而发展变化。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标准、资金筹措及支出范围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 区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
(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第六条 资金筹措:
(一)区图书馆、文化馆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按补助标准负担50%,其余部分省级财政负担50%,区级财政负担50%。
(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按补助标准负担50%,其余部分省级财政负担50%,区级财政负担50%。
第七条 支出范围:
(一)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二)文化馆: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三)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级文化骨干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按照补助标准及相应的资金负担比例足额落实免费开放所需资金,并及时予以分配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应当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会同区文旅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 “两馆一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转移专项资金、擅自变更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等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与区文旅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