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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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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宣州区文旅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州区文旅委行政确认权力清单2016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8-16 发布日期: 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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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文旅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州区文旅委行政确认权力清单2016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8-16
发布日期: 2018-08-16
宣州区文旅委行政确认权力清单2016
发布时间:2018-08-16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广新系统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基础表
(宣州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在市级系统)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8 行政确认 娱乐场所设立或变更的审批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第59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2、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3、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6、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