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州区水务局政府权力廉政风险点一览表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19-08-22 |
索引号: |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州区水务局政府权力廉政风险点一览表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19-08-22 |
序号 | 权力事项 | 廉政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1 | 河道采砂许可 | 3个 | 受理环节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接受当事人吃请或索要好处。 | 低 | 1、加强对《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4、定期开监督检查,评估审批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5、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环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河道采砂予以审批,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中 | 水政科负责人 | ||||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擅自变更河道采砂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 | 取水许可 | 3个 | 受理环节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接受当事人吃请或索要好处。 | 低 | 1、加强对《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水资源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4、定期开监督检查,评估审批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5、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环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取水许可予以审批,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中 | 水资源科负责人 | ||||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擅自变更取水许可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3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3个 | 受理环节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接受当事人吃请或索要好处。 | 低 | 1、加强对《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4、定期开监督检查,评估审批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5、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环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申请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许可予以审批,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中 | 工管所负责人 | ||||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擅自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行政审批科科长、分管领导 | ||||
4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3个 | 受理环节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接受当事人吃请或索要好处。 | 低 | 1、加强对《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4、定期开监督检查,评估审批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5、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环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许可予以审批,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中 | 防办负责人 | ||||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擅自变更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5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3个 | 受理环节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口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接受当事人吃请或索要好处。 | 低 | 1、加强对《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排污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4、定期开监督检查,评估审批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5、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环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口许可申请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排污口许可予以审批,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水资源科负责人 | ||||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擅自变更排污口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中 |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 ||||
6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低 |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7 | 对围湖造地或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低 |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8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和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低 |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低 |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10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中 |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11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附属设施和毁坏防汛、水文监测设施及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低 |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12 |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从事作业、开垦、开发采伐和生产建设单位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低 |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13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低 |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14 | 对违反《防洪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低 |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15 | 对在堤防、护堤地从事无关活动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中 |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16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中 |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17 | 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和违规骗取使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中 | 1、加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18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中 | 1、加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19 | 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以及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中 | 1、加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20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以及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中 | 1、加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21 | 对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中 | 1、加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22 |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中 | 1、加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23 | 对因建设水工程及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项目工程,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中 | 1、加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24 | 对逾期不拆除、不清除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障碍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中 | 1、加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25 | 对经营活动妨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中 | 1、加强《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26 | 对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批准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中 | 1、加强《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27 | 对非法采砂活动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中 | 1、加强《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28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中 |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29 | 对违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定的处罚 | 3个 | 1、立案阶段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好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 | 中 | 1、加强《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
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而不使用法定单据。 | 中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 ||||
30 | 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 2个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擅自减免收费金额。 | 高 | 1、向征收单位明确水规费征收标准,并印制在缴费通知单上接受监督,坚持透明管理; 2、水规费不接受大额现金支付,要求取水单位汇缴财政非税专户,开具财政统一发票,接受财政监督。 3、建立用水抄录明细表,两人以上持证抄录。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在抄录用水计量时,收受好处,少录用水数额。 | 低 | 水政执法大队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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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1个 | 1、在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擅自减免罚款或滞纳金金额。 | 低 | 1、局法制机构严格监督加处罚款的执行情况; 2、严格按水规费征收标准核算滞纳金金额,并印制在缴费通知单上接受监督,坚持透明管理;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32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行拆除、强制拆除或封闭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及设施 | 1个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拆除不彻底、不到位。 | 低 | 1、提高执法人员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 2、实施政务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33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和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治理 | 2个 | 1、收受好处,不按照规定收取代治理经费,对代治理效果把关不严。 | 低 | 1、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对代治理的经费进行核算; 2、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和标准,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3、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和标准,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工管所负责人 |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应当治理而未组织代治理的。 | 中 | 工管所负责人 | ||||
34 |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1个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高 | 1、提高执法人员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 2、实施政务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35 | 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裁决 | 1个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水事纠纷裁决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中 | 1、提高执法人员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 3、实施政务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防汛办公室负责人 |
36 | 水事纠纷调解 | 1个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水事纠纷调解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中 | 1、提高执法人员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调解; 4、实施政务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水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
37 | 河道、湖泊、滩地临时占用审批 | 3个 | 1、受理环节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临时占用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接受当事人吃请或索要好处。 | 低 | 1、加强对《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临时占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重大项目可实行双审查制度,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4、定期开监督检查,评估审批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5、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窗口工作人员 |
2、审查环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临时占用申请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临时占用予以审批,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防办负责人 | ||||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擅自变更临时占用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中 | 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分管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