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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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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社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州区人社局《百姓热线》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6-20 发布日期: 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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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社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州区人社局《百姓热线》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6-20
发布日期: 2017-06-20
宣州区人社局《百姓热线》
发布时间:2017-06-20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1、主持人:今天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就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农民工工资清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保障等大家关心的话题,与听众朋友进行交流。今天来到我们《百姓热线》接受访谈的嘉宾是:

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臻、

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开菊、

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科长谭林义、

宣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波,欢迎你们。

嘉宾(刘臻:主持人早上好,听众朋友们早上好!

2、主持人:刘局长,首先,请你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宣州区人社局的基本情况。

答:好的。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3月由原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建而成。内设行政审批科、基金财务科、就业促进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公务员管理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工资福利科、养老保险科、医疗工伤保险科、劳动监察科、军转办、仲裁办、办公室等13个科室,下设区社会保险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医保中心、城乡居保中心、劳动监察大队、社保基金征缴中心、仲裁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8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是稳定和促进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人才引进和培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近年来,区人社局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以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维权为重点,各项工作统筹推进,全面完成了省市区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在推动发展、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主持人:刘局长,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有哪些?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主要有四项: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4、主持人:刘局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以下九个方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5、主持人:谭科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主要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事项。

 6、主持人:谭科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主持人:谭科长,目前,宣州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规定,宣州区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3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8、主持人:刘局长,国家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2016年出台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相关责任内容要列为发包或承包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9、主持人:刘局长,如果农民工在维权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当,可能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答:农民朋友在维权过程中如不能依法依规维权,或因方式不当不合理,造成和影响社会秩序的,一方面,达不到正当维权的预期效果。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其他较为严重的后果发生,从而可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在遇到欠薪难以追讨时,农民朋友们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服务,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遇到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帮助,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10、主持人:刘局长,目前,宣州区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一直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采取了多项积极有效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加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注重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我区成立了分管区长为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公司、市场监管、信访等20多家成员单位组成的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沟通,完善综合治理机制,严厉打击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二是注重健全工作机制。1.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建筑工程行业,坚持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2.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乡镇街道和宣州经济开发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的办法,将曾发生拖欠克扣工资行为和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3.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分包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4.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制度。每年4-6月开展企业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对违法企业降低诚信等级,对不良信用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三是注重加强监督检查。1.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3.抓好节点专项检查。根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特点,切实抓好中秋国庆、元旦至春节期间的清欠工作。四是注重加强惩戒力度。劳动保障执法部门积极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区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切实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对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及时受理与侦查,有力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11、主持人:谭科长,劳动者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劳动者维权主要有四种途径:

(1)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和举报;

(3)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12、主持人:谭科长,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13、主持人:谭科长,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要有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尤其应该了解一些跟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后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其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是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提醒劳动者的是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千万不能意气用事,也不要忍气吞声,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再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4、主持人:谭科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农民工要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2)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

(3)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5、主持人:凃局长,请您介绍一下宣州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出台的背景和基本情况。

答:好的, 2011年8月22,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文件后,我区于201110月正式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我区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约46万人。目前,领取养老金待遇人数已达到12.7万人,每年养老金支出超过1个亿。截止到目前,城乡居保基金期末滚存5.15亿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①“保基本”。目前我区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70元,区财政承担5元,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标准。②“广覆盖”。就是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政策的普惠,将适龄城乡居民纳入进来。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③“有弹性”。全省统一缴费标准,从100-3000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对象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900元补60元、缴1000元及以上补70元。④“可持续”。是指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应考虑到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广大参保人能够接受,基金能够保值增值。

16主持人:凃局长,请您介绍一下宣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

    答:好的,首先我介绍一下什么是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就是经依法批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与村组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农业人口均属于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但以下人员在征地时不得作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1、在校学生及现役军人(符合被征地农民保障条件的,可暂行登记、录入;待学生毕业、现役军人退役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2、已享受城镇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3、在被征地时虽与村(社区)、组有土地承包关系,但身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含退休、退职)等的人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①经费来源:用地单位按6000/亩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费,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养老金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的支付,不足时财政给予补助。②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按征地时间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91231日前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每月120元养老生活补助费;第二阶段为:201011日—2012514日期间征用土地划扣了70%土地补偿费且不要求退还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每月240元养老金;第三阶段为2012515日以后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则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费。目前我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总数43052人,目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费有1838人,从2007年开始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到2017年一季度止,共计发放资金8650.57万元。③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如参加城镇职工保险,政府给予每人每年400元的配套缴费补贴,累计补贴额不超过6000元。

17、主持人:凃局长,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申报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征地后需提供征地协议复印件,经村级申报的土地补偿费花名册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18、主持人:李主任,请问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怎样办理参保手续呢?

答: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参保居民只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相应的存折(个人结算户)复印件到所在村委会(社区)申报即可办理参保手续。

19、主持人:李主任,城乡居民困难群体参保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困难缴费群体,由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年)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给予补贴。对城乡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需领取光荣证)和农村双女父母(双女父母需落实绝育措施),由区财政在统一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另增加补贴30//人。

20、主持人:李主任,参保居民什么时候才能领取养老金?参保居民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答:对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居民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女统一为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符合条件必须满足两点:一是年龄到60周岁,二是必须按规定正常缴费。凡缴费满15年的参保居民,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并支付终身。参保居民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亲属在1个月内到村(社区)委会凭火化证明或发票原件办注销手续,退还个人账户缴纳保险费或账户余额,同时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8个月基础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