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人社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区人社局2015年权责清单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6-12-13 | 发布日期: | 2016-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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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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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区人社局2015年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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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6-12-13 |
发布日期: | 2016-12-13 |
宣城市宣州区人社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许可 | 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包括设立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具备的条件等);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后,进行现场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签或经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认定结果。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印发有关批文,并制发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培训。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办设立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及业务范围和变更、注销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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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非标准工时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三)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后,进行现场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提出的初审意见报局领导审签,作出认定结果。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核准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仲裁办或劳动监察支队负责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办非标准工时制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申办非标准工时制核准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非标准工时制核准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监督非标准工时制核准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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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 |
1、立案阶段责任;公布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情形,在劳动监察中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有权采取有关调查、检查措施。
3、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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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确认 | 工伤认定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章《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4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后,进行现场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签或经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认定结果并出具工伤认定书。不予认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认定书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工伤认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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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确认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3、《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规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4.《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 第二十八条:“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定;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填写,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颁发”。 5.《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第二条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3第20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职业资格证书认定需要申报的材料;发布有关职业技能鉴定通知。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有关法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职业资格或申请人进行现场鉴定考试。 3、决定阶段责任: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批报名手续。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报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签发准考证。 3、决定阶段责任: 组织申请人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鉴定。 4、送达阶段责任: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不予核定的; 2、在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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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权力 | 集体合同审查 | 1.《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号令)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2.《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将集体合同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集体合同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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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权力 | 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 1.日常巡查方式: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投诉举报方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3.行政执法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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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权力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条第二款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0项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第二条第(九)项省属及中央驻皖部门、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由省劳动厅负责。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4.《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后,进行现场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签作出认定结果并出具工伤认定书。不予认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认定书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负责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医保科和社保中心负责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区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不予审批。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区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