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2016年关于公开征求《宣州区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6-10-31 | 发布日期: | 2016-10-31 |
索引号: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2016年关于公开征求《宣州区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6-10-31 |
发布日期: | 2016-10-31 |
为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现将《宣州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6年11月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监督科收(邮政编码:24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zqfzjdk@sina.com。
附件:《宣州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年10月31日
附:
宣州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37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出资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国资办)负责区国资委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区政府确定、公布。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六条 区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五)依照公司章程,向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
区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未经区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八条区国资委应当建立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九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区国资委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重要资产或者处置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土地收储项目除外);
(四)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三)国有股权转让;
(四)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区政府担保融资平台除外)、对外出借资金和年度融资计划;
(五)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者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六)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对外投资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土地收储项目除外);
(七)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区国资委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土地收储等区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核批准程序和权限由区政府另行规定。
区政府担保融资平台对外担保、设置和运营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审核批准程序和权限,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三)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等重大事项时,区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区国资委报告,按照区国资委的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区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子公司、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区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监管以及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区国资委负责提出草案建议和意见,区财政局负责预算草案编制。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十九条区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区政府的有关决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
第二十条区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内部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区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相关法律责任依照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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