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报名单审核
服 务 指 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4﹞4号)第八条 生活费补助每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一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收齐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评审认定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经申请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九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学校生活费补助申请学生名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学校。在审核结果确定后,将本地区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人数汇总表报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区级财政部门。
二、承办机构
宣州区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宣州区政府规定的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且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就读的在籍学生。
对因农村学校无寄宿条件而寄宿在校外或校内非学生宿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作为“寄宿生”予以补助。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持扶贫手册);低保家庭学生(持城乡低保证或持特困职工证);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成员身患重大疾病致家庭陷入困境的学生(以上均含非寄宿的学生),一律视同“寄宿生”,给予优先资助。
四、申请条件
申请生活费补助的“寄宿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报材料
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宣州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扶贫手册、低保证、特困职工证等)。
六、服务流程
(一)学校成立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评审工作领导组,制定本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评审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设立由学校领导及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参加的评审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每学期评定一次。
(二)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宣州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扶贫手册、低保证、特困职工证等)。
(三)申报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评审小组选派工作人员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入户调查摸底。
(四)评审小组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和“寄宿生”界定标准,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补助要求的学生,出具书面答复材料。
(五)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后,对没有异议的学生造册上报区教体局、财政局审批。
(七)区教体局、财政局对学校上报的“寄宿生”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准。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302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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