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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 民办教育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07-01
索引号:
组配分类: 民办教育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07-01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1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公告


为严格校外培训机构的资格准入和办学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健康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课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亮证办学。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由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办学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办学审批许可内容相符;未取得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含只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一律不得招生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业务,拒不执行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持证上岗。培训机构的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者政府部门颁发的教练员证、艺体辅导员证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教师信息;不得聘用在职教师兼职兼课。

三、规范宣传。招生章程及广告应报教育局审核备案,内容应当合法、真实,表述应当规范、清晰,发布应当公开、合规;不得利用教育主管部门、教育科研单位、公办学校、相关协会、考试机构及其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严禁假借**品牌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名义误导学生和家长的模糊宣传、虚假宣传,凡已打出的广告一律立即消除,拒不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规范招生。培训机构的课程项目、入学条件、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班额和学位应报教育局审核备案并长期公布;不得举行“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学科类培训;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育;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不得公布或向第三方提供学员的培训考试成绩,严禁向第三方提供学员个人信息。

五、规范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收费应开具合法票据,并全额存入培训机构的银行专户,接受区教体局监管,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六、规范测试。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承办、协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不得组织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区域性或跨区域性统考、联考和成绩排位,不得举办或组织学生参加未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学科竞赛、考级活动,不得为上述竞赛或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渠道、考前培训、考务服务和销售任何相关资料和商品。

七、规范管理。各培训机构要制定办学章程,健全管理机制,切实规范人员准入、劳动用工、教育教学、收支账务、档案资料等常规管理,提高办学效益,规避办学风险;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德水平与业务能力。

八、保证安全。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规定;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安全防范制度健全,人防、物防、技防达标,常态开展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严格执行楼道专人值守制度,上下学时段要加强交通安全的教育与管理;严禁恶劣气候组织学生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时,不得留作业。

九、确保质量。各培训机构要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服务赢信誉,加强对教师的业务指导与常规检查,自觉履行招生承诺,确保培训质量。

十、明确责任。举办者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依法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项目、时间、收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建议有培训需求的学生(家长),应选择由教育主管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家长有权知晓收费项目、标准和服务内容,有权要求开具正规票据,以防产生不必要的经济和其他法律纠纷。

 

                     

 

 

                        宣州区校外培训机构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6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