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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 征收政策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2-13 发布日期: 2018-12-13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征收政策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2-13
发布日期: 2018-12-13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3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

的通知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标准印发之日前已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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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NAME=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USERNAME=建委管理员

DATETIME=2018-06-05 15: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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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  

  

 

 

宣城市物价局

201864

 

 

 

 

 

 

 

 

 

 

 

 

 

 

 

 

 

 

 
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

 

一、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单价)

   

供电

电 表

380/

1.520A() ,单相,单独开户

2000/

20A60A,三相,单独开户

530/

单相分时电表,单独开户

980/

三相分时电表,单独开户

60/

分电表

变 压 器

(含附属管线)

6000/

315KVA()以下,迁移补助费

7000/

315630KVA(),迁移补助费

8000/

630KVA以上,迁移补助费

供水

总 水 表

(单独开户)

700/

散户,一户一表

分水表

50/

 

供气

管道燃气

2700/

一户一表

通讯

有线电视

100/

移装费

电话,宽带网

8/

移装费

空调

立柜式

380/

移装费

挂壁式

250/

移装费

中央空调

400元(主机)+350/台×分机台数

移装费

热水器

太阳能

350/

 

-3-

 
移装补助费

 

100/

燃气

100/

   

补偿金额

(单价)

   

室外地坪

水泥

60/m2

 

砖石

35/m2

 

围墙

 

60/m2

 

 

80/m2

 

简易土、篱笆

15/m2

 

炉灶

单口灶

250/

每增加一口,增加80

生产性用灶

800/

 

卫生设施

 

650/

 

座便器

450/

 

蹲便器

230/

 

洗脸池

150/

 

化粪池

120/m3

 

 

 

 

 

外阳台PVC、塑钢门窗

250/m2

自行封闭补助费

外阳台铝合金门窗

200/m2

自行封闭补助费

外阳台木门窗

100/m2

自行封闭补助费

 

100/m2

 

卷帘门

80/m2

 

防盗网

45/m2

 

简易防盗门

300/

 

品牌防盗门

800/

 

普通木制门

500/

 

成品套装门

800 /

 

 

4/kg

移装补助费

抽油烟机

100/

移装补助费

水池、煤池

60/

 

砖水井

2000/

井口直径1米以内,若超1米按比例增加

压水井

600/

 

消防池、浴池

150/m3

 

雨棚、雨罩

35/ m2

 

隔热层(自建)

50/m2

简易

100/m2

 

 

注: 1、同时适用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4-

 
2、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房屋装璜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单价)

   

 

 

油漆地面

35/m2

 

水磨石

70/m2

各类地板砖地面

地砖

70/m2

 

强化木地板

90/m2

 

木地板

100/m2

一般木质地板

180/m2

免漆、免刨实木地板

石材地面

180/m2

 

 

 

 

钙塑、仿瓷墙面

30/m2

 

三合板、瓷砖墙裙

90/m2

 

软硬包木制墙裙

120/m2

 

喷塑墙面

30/m2

表面细致光滑,无凹凸感

乳胶漆墙面

25/m2

 

墙纸

35/m2

 

无法移动固定墙柜

450/m2

 

纤维、钙塑、石膏板

90/m2

硬质天棚

木吊顶

75/m2

-5-

 
硬质天棚

三、树木移植补助费标准

种类

直径(离地面1.3米处丈量)

补偿金额(单价)

  

一般树木

2cm5cm

10/

1、本标准仅适用于宅基地范围内所栽种树木;

2、风景树参照果树标准补助;

3、公告发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不予补助。

5cm10cm

30/

10cm以上

50/

果树

2cm5cm

50/

5cm10cm

100/

10cm以上

200/

四、搬迁费

1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m2计算,最低不低于1000元,一次性发给搬迁费。

非住宅房:按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m2一次性发给搬迁费;有大型设备的,按当时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2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发给。

3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费。

五、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合法面积小于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一类

地区

二类

地区

三类

地区

四类

地区

五类

地区

补助金额

(元/.月)

13.0

12.0

10.0

9.0

8.0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计发6个月。

-6-

 
2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计发4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其搬出之月起18个月内安置的,按上述规定计发;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再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兑现为止。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兑现为止。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规定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单位:元/.月)

一类

地区

二类

地区

三类

地区

四类

地区

五类

地区

营业用房

50

40

35

25

20

办公用房

14

13

12

10

9

生产、仓储用房

16

15

14

13

12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计发6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或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7-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规定发给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区位划分

本标准关于区位划分按照《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用地区位等级划分图》执行。

 

    

一类地区

西林路-敬亭路-道叉河-宛陵路-宛溪河-梅溪路-昭亭路

二类地区

水阳江环路-皖赣铁路(不含一类区)

三类地区

宣杭高速-环山北路-水阳江(不含一类、二类区)

四类地区

青弋江大道以内(不含一类、二类、三类区)+双桥组团发展被用地范围

五类地区

青弋江大道以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八、房屋征收奖励、补助标准

     1房屋征收奖励期间搬迁奖励标准                                                   单位:元/

      

被征收房屋

使用性质

安置方式

奖励标准(元/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签约期限内

住宅房

货币化补偿

根据提前搬迁时间,分时段奖励: 400元、200元、100元。

产权调换

根据提前搬迁时间,分时段奖励:200元、100元、50元。

非住宅房

货币化补偿

参照住宅房奖励标准执行,但对营业性门面房可根据征收项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低不低于400元。

产权调换

参照住宅房奖励标准执行。

-8-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到小高层(总层为11层的),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6%,调换到高层(总层为12层及以上),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9%

九、房屋征收相关项目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

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记入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的房屋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房屋跃层、阁楼补偿

-9-

 
1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记入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的,但有购买合同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2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记入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的,且无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房屋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标准

层高2.2米以下至1.8500/m2

层高1.8米以下至1.5300/m2

层高1.5米以下200/m2

2房屋跃层、阁楼补偿标准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400/m2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200/m2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80/m2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50/m2

(三)公共厕所补偿

市政水冲式公厕,按每蹲位12000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