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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控制公共建筑空调温度

发布时间:2007-08-22 08:45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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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宣州区政府办近日发出通知,对公共建筑夏冬两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全区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都必须严格执行《通知》中对空调温度控制的规定:即“夏季室内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要在开关处贴节能提示内容要求。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效能办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把机关办公楼、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作为重点,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坚决纠正违反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行为,对屡次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采取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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