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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粮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23 13:07 来源:区粮食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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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特制定《粮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粮食流通执法考核评议是指区粮食局对本级执法机构粮食流通监督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条 粮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对考核评议工作的领导,区粮食局成立以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指定有关科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评评议内容

第四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内容主要是:

(一)粮食流通监督执法制度;

(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三)日常监督检查;

(四)粮食行政处罚;

(五)举报投诉案件处理;

第五条 粮食流通监督执法制度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宣区粮[2007]37号)健全相关制度;

(二)内容合法有效,无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

第六条 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程序合法;

(二)依法公示相关许可事项,公开相关信息;

(三)依法受理申请,无超越法定权限受理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等情形;

(四)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无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形;

(五)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逾期做出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等情形;

(六)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档案,所需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第七条 日常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符合规范要求,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二)建立健全日常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档案;

(三)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执法工作,及时上报处理情况;

(四)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八条 实施粮食行政处罚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程序合法,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四)适用法律正确,行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无应当处罚而来处罚的情形;

(六)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符合要求;

(七)已执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结案,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装订,归档;

第九条 投诉举报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办制度;

(二)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三)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对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拒绝,推诿等情形;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反馈。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区粮食局对本级执法机构的粮食流通监督执法情况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一条 粮食流通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度考核成绩。考核评议结果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二条 粮食流通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采取随机抽查案卷,查阅执法档案,投诉举报处理记录,发放调查问卷,现场检查,走访执法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每年将考核评议结果予以通报,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科室,给予通报表彰、奖励。对不达标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在粮食流通监督执法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有人员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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