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
的通知
各粮油购销公司、个体工商户:
遵照《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的通知》(皖粮调网函〔2014〕105号)精神,宣州区粮食局研究决定,宣州区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工作于2015年1月10日开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二、审核对象
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不论本年度有无粮食收购行为,均须参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许可证已经到期的,均须换发新证,新证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
三、审核材料
参加年度审核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向进行审核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证明材料;
4. 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仓储设施证明材料(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村委会证明材料、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6.2014年度粮食购销年报表;
(二)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需提供以下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申报表;
2.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仓储设施证明材料;
5.2014年度粮油购销统计年报表及统计台帐;
6.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统计台帐、和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审核单位盖年审章后退回,其他材料均由审核单位装订成册后存档。
四、注意事项。
(一)在审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年度审核。由审核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收购许可证,同时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1.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达到《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申办条件的;
2.倒卖或变相倒卖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严重违反国家收购政策,侵害国家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4.拒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
5.审核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行为,不应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
(二)未参加年度审核的。凡未参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的,由发证单位发布公告,督促其前来办证,告知期为十五天。十五天后仍未前来年审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粮食收购资格,由发证单位公告注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通知持证者。注销后的持证单位或个人一年内不得以相同单位或个人名称再次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
以上通知精神,区粮食局还将以短信的方式通知相关人员,请注意查收。
特此通知。
附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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