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切实贯彻实施办法精神,并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宣人社秘[2012]241号)要求,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又作了新的调整,使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一、增加了门诊特殊病病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由原来的27种调整至33种。将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脊髓炎、慢性结肠炎、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慢性胰腺炎、慢性肾脏病等6种慢性病纳入了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二、提高了兜底报销比例。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总费用兜底报销比例调整为45%。
三、降低了特殊医疗及体内置放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需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下调为5%,体内置放材料个人自付比例下调为15%。
四、提高了报销最高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封顶线调整为6万元,补充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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