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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将对教育系统重大问题实施教育督导问责

发布时间:2012-02-08 07:56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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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宣州区决定2012年起对全区教育系统内发生的重大问题实施教育督导问责。
    教育系统内发生的重大问题是指: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如涉及违反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实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问题;涉及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的问题;涉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问题;涉及学校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果的问题;涉及招生、教育收费及其他广大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问责的对象为宣州区各类学校(幼儿园),学校(幼儿园)校(园)长以及学校其他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参加督政、督学活动和其他督导活动中,如发现教育系统内相关单位发生重大问题,遵循“依法进行、客观公正、及时报告”的原则,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并?邀请有关教育专家,组织纪检、监察及区教体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对发生重大问题的单位实施督导问责。在经深入调研,充分掌握事实的基础上,提出督导问责意见和整改建议,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向被督导问责单位下发问责意见书。
    被督导问责单位在收到问责意见书后,要对问责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对问责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问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被问责单位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如无正当理由,被督导问责单位应按照问责意见书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或方案,交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在督导问责意见书规定时限内,被督导问责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纠正错误,解决存在问题,认真做好各项整改工作。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收到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报告或方案后,可视实际情况,对被问责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导。跟踪督导的目的是以查促改,促进被问责单位对整改工作的重视,认真整改,妥善解决问题,处理各种矛盾。教育主管部门将教育督导问责作为对全区各学校(幼儿园)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有重大问题的责任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落实教育督导问责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因发生重大问题受到问责的学校或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受到问责的校(园)长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由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其该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问责的责任人要向上级机关进行书面检讨,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问责处理结果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形成专题报告,送交区人民政府备案并酌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宣州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全区教育系统内发生的重大问题实施督导问责,一方面,可以建立上下情沟通的管道以及政府、学校与社会联系的平台,掌握和监控教育变化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另一方面,可以及时指导解决教育中存在的重点、热点问题,督促全区各类学校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教育职责,使教育让人民更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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