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财政所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实行承诺服务。 第二条 财政所将服务内容、程序、标准、依据、监督办法等对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 第三条 实行承诺服务应做到: (一)首问服务。收到服务要求的第一位财政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要热情接待,并负责帮其将拟办事项办理到底,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拟办事项有满意结果。 (二)即时服务。财政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三)限时服务。财政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拟办事项实行限时办理。 (四)全程服务。财政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拟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服务收到实效。 (五)规范服务。财政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 (六)高效服务。财政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多办实事。 (七)文明服务。财政工作人员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八)廉洁服务。财政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条 服务监督。对服务事项、服务人员、服务过程、服务结果进行监督,纠错查误,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同时,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第五条 违诺处理。对财政工作人员违犯服务承诺,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
微信
政务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