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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2013-10-15 09:18 信息来源: 作者: 刘连喜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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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切实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近日,宣州区根据省政府规范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全区涉及农村客运认定等四项内容做出重新认定与管理。

一、农村客运的认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农村客运线路一端应在乡村,线路另一端在区内,具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经营范围,或者起讫客运站所在地、车籍地、客运线路标志牌进行核定。实施公交化经营的,按照农村客运申报。

二、补助适用车辆类型。合法运营,使用汽油、柴油以及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电力等纯动力或者混合动力,提供农村客运等相应服务的车辆,均纳入补助范围。

三、补助分配方式。农村客运按照车辆座位数(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记载的座位数,不含站席人数),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车辆以每年630日、1231时点在册车辆申报、统计。年内车辆新增或者退出,按照实际运营月数除以12折算后上报,不得重复统计。

四、资金发放方式。补助资金通过区财政拨付,专款专用,直接兑付到补助对象。每年3月底前,要及时完成对上年度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后的结余资金应于每年4月底前退回财政部门,并将结果报告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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