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深入地了解村规民约情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今年9月,宣州区妇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和收集所有行政村村规民约的形式,对全区村规民约中涉及到妇女权益保障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有166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发放调查问卷1份,共收回有效问卷166份,回收率100%。调查结果显示,166个行政村中有161个行政村制定了村规民约,65%的行政村村规民约中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对这些有男女平等内容的村规民约进行分析时发现,其中68%的内容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和计划生育方面, 只有32%的内容中明确提到了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传统观念影响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姑娘,泼出门的水”等传统思想在农村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女孩子被看成家庭阶段性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征收分成、财产分割等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附夫家获得财产,使得妇女在夫家处于被动生存状态。农村户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家庭成员所承包的土地大多都记录在户主名下,而且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财产登记,大多是记录男性户主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家庭一旦破裂,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以及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有利于男方而不利于女方,即使妇女有分割承包土地及家庭财产的权利,也很难争取到。 2、农村外嫁女易遭遇土地权益纠纷。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主要包含三种类型:第一类嫁给农业户口的外嫁女。这部分外嫁女嫁给了外地的农业户而不愿意迁移户口,从而导致部分外嫁女既未在娘家分到承包地,也未在婆家分到承包地,这部分外嫁女从二轮土地承包后一直要求与男性同等分配承包耕地及参与分配集体土地中公共山场、耕地、水面等利益。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仍未得到解决。第二类是嫁给非农户的外嫁女。这部分外嫁女户口无法迁移,在95年二轮土地承包时部分村民组未能给她们分配土地,目前她们户口仍在本村民组。在土地征用中她们的利益诉求是:要求取得二轮地改时的人份耕地及集体公共部分利益分配权。第三类是嫁给农业户或非农业户的外嫁女,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到了土地,目前户口仍在原村民组。这部分外嫁女的利益诉求主要是:参与村民组公共利益分配。 3、失地妇女维权缺乏政策保障。一些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委会,因为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的反对村干部无能为力;找到政府则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工作做不通,如强制执行,会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妇联组织,妇联组织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起诉至法院,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困难重重。以上情况,使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艰难。 三、几点建议 1、继续完善立法,力求在法规制度建设上有新保障。一是完善《土地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力度。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2、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在氛围营造中有新突破。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要广泛深入地抓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转变农村干部的思想观念。三是要组织广大妇女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3、凝聚部门合力,力求在推进工作上有新举措。各级妇联、农业、民政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级妇联组织要大力推进女性进“两委”工作,宣传发动妇女积极参与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土地承包管理,探索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强调解仲裁化解矛盾纠纷,依法落实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等各项权利。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加强对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加强政府指导,力求在修订完善上有新成效。因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村规民约修改难度较大,首次制定前的指导至关重要。一是在程序上加强指导。首先要规范各村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形成统一的合法的村规民约制定办法,应强调前期村民广泛参与讨论等民主环节,提升村规民约的群众基础;其次要加强监督,确保村规民约制定和修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避免程序流于形式。二是在内容上加强指导,在村规民约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前,必须经相关部门评审,审核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吻合。如有不符合政策和法律的,责令修改后才可提交村民会议。 宣州区妇联 朱云 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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