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下发的《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自今年3月10日以来,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认真落实“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之规定,与以前庭审不同之处在于,再也看不到在押被告人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以充分保障被告人“未经判决不为罪”的权益。
宣州区法院贯彻落实该项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差别化、标签化的去除,既是被告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二是有利于强化现代司法理念。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理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贯彻落实,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理念。三是有利于体现现代司法文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穿着,实际上也彰显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即使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出庭受审时着装整洁得体,也应当成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
(王虹 供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
微信
政务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