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宣州区人民政府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于2015年5月29日制定了《宣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进行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对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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