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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民政局上线“百姓热线”

访谈日期:2024年08月14日 09:20-2024年08月14日 09:55

访谈嘉宾:宣州区民政局副局长刘谋瑜、宣州区民政局区社团和民间...

直播地点:宣城市广播电视台

主办单位:宣城市广播电视台

访谈简介:今天上线单位是宣州区民政局,就宣州区民政工作的开展和相关民生政策情况在线访谈。...

来源:宣城市广播电视台

访谈音频(视频)

部门简介

一、主要职责区民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三)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四)贯彻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五)负责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负责乡镇、村行政区划的设立、撤消、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和管理,乡村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规范地名牌的设置和管理。(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推进婚俗改革。(七)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和推行殡葬改革工作;继续实施惠民殡葬工作;指导乡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八)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九)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十)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十一)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十二)负责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二、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三、有关职责分工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等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区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四、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审计科)落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民政统计管理等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二)社会事务科(行政审批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落实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机构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三)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贯彻执行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做好上海下放到宣州区农村居民的服务保障工作。(四)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落实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落实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落实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五)区划地名科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开展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六)社会救助科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宣州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落实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工作。五、编制: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区民政局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负责人:陈煜七、办公地址: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梅园路56号八、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7:30。九、联系电话:0563-3022021。十、电子邮箱:xzmzyx@126.com。十一、邮编:242000。

相关政策与解读

文字直播

【主持人】

问:首先有请宣州区民政局副局长刘谋瑜,刘局长给我们介绍一下今年宣州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情况?

[ 08-14 09:21 ]

【刘谋瑜】

答: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民政局聚焦特殊群体,紧扣民政民生,夯实兜底保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一是健全“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优服务”为依托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加强低收入人口精准认定和救助帮扶。二是推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规范化。统一规范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行政文书。区民政局负责确定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的各类文书。各乡镇街道负责实现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受理、一次承诺授权、一次审核认定、分类实施救助”,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可及性、便捷性。三是进一步规范联审联批工作。优化完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小组,确保审核确认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各乡镇街道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主动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人口”“临时救助”的认定顺序逐类进行审核确认。截至7月份宣州区低保对象共21291人,累计发放资金7863.15万元,其中农村低保对象17977人,累计发放资金6450.07万元;城市低保对象3314人,累计发放资金1413.08万元。在册特困供养人员4220人,发放特困供养金2366.37万元;发放特困照料护理补贴221.95万元;发放临时救助391人次,共80.79万元。

[ 08-14 09:22 ]

【主持人】

问:当前宣州区城乡低保的保障标准及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 08-14 09:24 ]

【刘谋瑜】

答:目前,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市低保对象780元/月/人,农村低保对象755元/月/人。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 08-14 09:27 ]

【主持人】

问:关于城乡低保申请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 08-14 09:29 ]

【金耀丽】

答: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文件,持有宣州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民政所提出救助申请。

具体申请办理流程:提出申请→授权后经核对平台进行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会进行评议→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召开乡镇街道的联审联批会议,符合条件的经审批纳入保障范围,次月发放低保金。根据省里规定,今年起将低保、特困人员的审核确认权限由委托下放调整为赋权下放给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管。

[ 08-14 09:31 ]

【主持人】

问: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呢?


[ 08-14 09:33 ]

【金耀丽】

答: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文件,持有宣州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民政所提出救助申请。

具体申请办理流程:提出申请→授权后经核对平台进行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会进行评议→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召开乡镇街道的联审联批会议,符合条件的经审批纳入保障范围,次月发放低保金。根据省里规定,今年起将低保、特困人员的审核确认权限由委托下放调整为赋权下放给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管。

[ 08-14 09:35 ]

【主持人】

问: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呢?

[ 08-14 09:37 ]

【金耀丽】

答:(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低保申请、授权书(申请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等;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要求后,可以不再索要相关证明。

[ 08-14 09:38 ]

【主持人】

问:目前宣州区有关于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 08-14 09:40 ]

【金耀丽】

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 08-14 09:41 ]

【主持人】

问:哪些情形不能申请特困人员救助?


[ 08-14 09:42 ]

【金耀丽】

答: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拥有经营性房屋或私有住房总计达2套的(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除外)。

[ 08-14 09:44 ]

【主持人】

问:如何推进“物质+服务”多元化社会救助?


[ 08-14 09:46 ]

【刘谋瑜】

答:坚持党建引领,以“物质救助”“服务救助”“机构救助”“慈善救助”“智慧救助”等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差异性、专业性救助服务,推动社会救助由“供给型救助”向“需求型救助”转变。

(1)“物质救助”服务。民政部门每月与财政部门对接,足额发放各类救助资金,打破临时救助户籍地限制,提高救助制度可及性和时效性,做到“应保尽保、尽救尽救”。

(2)“服务救助”服务。加强生活类服务救助。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探访慰问、帮办代办、居所清洁等。推进照护类服务救助。为服务对象提供送医陪护、康复训练、日常护理等。发展支持类服务救助。为服务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强化资源链接类服务救助。将服务对象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救助需求,依程序介绍给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组织。

(3)“机构救助”服务。创新打造全市首家社会救助联合服务中心并不断优化完善服务功能,对参与困难群众帮扶的志愿服务团队、社工机构等可无偿进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作用,汇集医保、住建、教育、人社等部门的专项救助政策,搭建救助“政策超市”“服务超市”,帮助困难群众用好用足各类社会救助帮扶政策。定期以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开展救助服务类项目的发布和认领,让联合体服务更强劲、更有力,让困难群众更有幸福感、更有获得感。

(4)“慈善救助”服务。探索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引导慈善资源向低收入群体精准流动。联合区慈善协会,谋划“善行宣州”2+2系列慈善项目。各乡镇街道主动对接本地商业行业协会,为困难群众提供形式多样的救助帮扶。

(5)“智慧救助”服务。依托宣城市社会救助大数据信息系统,设立了社会救助自助服务终端,向困难群众推广使用“皖救一点通”“宣州社会救助”APP,推行救助申请、进度查询、幸福清单查询等一体化智能化服务。

[ 08-14 09:47 ]

【主持人】

问:刚才我们一直在介绍宣州区的民生兜底保障政策,接着我们来关注宣州区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相关情况,首先有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是社会组织?

[ 08-14 09:50 ]

【章文】

答复:在现代社会,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是最基本的组织形态,都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正如同在经济领域,要使经济更加有活力,就必须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从而在经济建设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一样,在社会领域,要使社会更加和谐,也必须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主体,在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社会组织是指政党、政府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组织,主要包括:

第一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基于一定社会关系形成的会员制组织—社会团体;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定义,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类:由民间出资成立的,直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各种民办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非会员制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已逐步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一是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社会服务的巨大需求,推动了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环保、福利、扶贫、人口等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协调发展。二是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建设、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许多专家、能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专业技能,奉献聪明才智,参与社会服务;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工作岗位,扩大了就业和再就业渠道,对缓解就业压力和社会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三是加快了社会公共服务社会化的进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打破了社会公共服务以往只有国家独办的局面,引入了竞争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激活了公办社会服务机构,促使公办社会服务机构在运作机制、内部管理、服务质量上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从而提高了社会化进程。

第三类:基于一定财产关系而形成的财团性组织,比如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 08-14 09:51 ]

【主持人】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如民办学校、卫生、养老社会服务机构,那么什么叫非营利性,在民政部门登记和在市监部门登记(工商)有什么区别吗?


[ 08-14 09:52 ]

【章文】

答: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与企业相比较而言,它不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只是通过政府财政支持、会费收入、企业或个人捐赠等多种方式来获得资金。非营利组织有时也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在一些业务中往往会产生一定收入和利润,但这些收入和利润不能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分红,只能用于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和自身发展。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企业的资产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其产权的界定是清晰的。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严格地说不属于组织成员所有,也不属于捐赠者,属于社会。所以,非营利组织如果解散或注销,它们的剩余资产不能像企业那样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而只能转交给其他公共部门(比如政府或其他的社会组织)。

其次,如果举办者选择了在民政部门登记一定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的,如果选择营利性质的需要在市监(工商)部门登记,且只能在一个部门登记。

[ 08-14 09:54 ]

非访谈时间,请于正式访谈时间内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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