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信件详情
分享

网民:吴***

20080563010022

发布时间:2020-08-19 15:18责任单位:宣州区人社局浏览量:1333信件来源:市民热线
来电人姐姐吴卫芳是宣城纺织厂退休职工,2003年企业改制一次性工龄买断;因2020年6月1日年满50周岁到宣州区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但区人社局对其工作时间认定是1990年5月份,其对此有异议要求反映四个问题:1.吴卫芳1987年3月至1990年5月份在宣州市保温材料厂(前期为宣城磷肥厂和宣城县轻质建材厂)工作,当时宣城县劳动服务公司认定身份为新办集体身份;因宣州市保温材料厂企业倒闭未宣告破产期间吴卫芳在平板玻璃厂工作一段时间,但宣州市保温材料厂恢复生产后又返回原岗位上班。另外2003年企业改制买断工龄时就按照1987年3月份计算。2.宣州区人社局根据1996年1月9日省劳动厅下发的文件进行认定,其认为该文件年限久远不能作为认定依据;3.宣州区人社局在7月中旬网上公示时未联系吴卫芳本人确认,现吴卫芳对工龄认定存在争议不认可公示结果;4.宣州区人社局让吴卫芳提供工资流水和相关档案记录其认为条件过于苛刻。以上问题因吴卫芳本人已经生病住院现希望办理单位在处理此问题时直接联系来电人进行答复。(吴女士 18055128010)
回复单位 宣州区人社局 2020-08-24 17:18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你办批转的群众诉求件(单号:2020080335)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养老保险科进行调查核实,现根据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吴卫芳同志个人原始档案记载,工作简历如下:19873月原劳动服务公司劳服字[87]06号文件批准,作为待业青年安置在县轻质材料厂就业,19878月至19899月在保温材料厂,198910月至19904月在平板玻璃厂,19905月至19926月在江滨路综合日杂批发部,吴卫芳在这几个单位的就业均属临时工性质,19927月经劳动局批准,正式招收为纺织厂全民合同制工人。




原安徽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险字[96]019号)规定:临时工、合同工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吴卫芳个人人事档案记载,19927月被招收为纺织厂全民合同制工人,在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即19905月至19926月在江滨路综合日杂批发部工作期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之前在其他单位工作年限不得合并计算。




其余问题答复如下:1、根据国家及安徽省相关养老保险政策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时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是以职工个人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吴卫芳同志企业改制时补偿工龄与档案记载不一致不能作为认定依据;2、吴卫芳退休情况我局已按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并未收到相关举报和异议;3、吴卫芳于87日提交的报告上附有原保温材料厂破产清算组关于原保温材料厂由于洪水、失火等原因,部分文档资料缺失,难以查找的情况说明与吴卫芳工作。首先,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政策及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该证明属于现在出具的证言、证明,且不属于企业职工档案需要归档的10类材料,原则上不予采纳;其次,吴卫芳符合政策、可以合并计算的临时工工龄(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即19905月至19926月)已经根据其个人原始档案记载计算在内,不需要提供额外的资料。




 




                                                                        2020年8月24


信件回复满意度评价:

1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