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吴***
你办批转的群众诉求件(单号:2020080335)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养老保险科进行调查核实,现根据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吴卫芳同志个人原始档案记载,工作简历如下:1987年3月原劳动服务公司劳服字[87]06号文件批准,作为待业青年安置在县轻质材料厂就业,1987年8月至1989年9月在保温材料厂,1989年10月至1990年4月在平板玻璃厂,1990年5月至1992年6月在江滨路综合日杂批发部,吴卫芳在这几个单位的就业均属临时工性质,1992年7月经劳动局批准,正式招收为纺织厂全民合同制工人。
原安徽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险字[96]第019号)规定:临时工、合同工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吴卫芳个人人事档案记载,1992年7月被招收为纺织厂全民合同制工人,在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即1990年5月至1992年6月在江滨路综合日杂批发部工作期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之前在其他单位工作年限不得合并计算。
其余问题答复如下:1、根据国家及安徽省相关养老保险政策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时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是以职工个人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吴卫芳同志企业改制时补偿工龄与档案记载不一致不能作为认定依据;2、吴卫芳退休情况我局已按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并未收到相关举报和异议;3、吴卫芳于8月7日提交的报告上附有原保温材料厂破产清算组关于原保温材料厂由于洪水、失火等原因,部分文档资料缺失,难以查找的情况说明与吴卫芳工作。首先,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政策及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该证明属于现在出具的证言、证明,且不属于企业职工档案需要归档的10类材料,原则上不予采纳;其次,吴卫芳符合政策、可以合并计算的临时工工龄(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即1990年5月至1992年6月)已经根据其个人原始档案记载计算在内,不需要提供额外的资料。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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