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249733/201611-00111 | 内容分类: 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权力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文 号:无 | 发文日期:2016-11-19 |
语 言:中文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著录日期:2016-11-19 | 生成日期:2016-11-19 |
名 称:宣城市宣州区政府法制办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5年版) | |
主题分类:其他 | |
关 键 字:宣州 政府 宣城 城市 | 生效日期:2016-11-19 |
宣城市宣州区政府法制办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5年版)
时间:2016-11-19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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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裁决 | 对审计机关作出 的有关财政收支 的审计决定进行 裁决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 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 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 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 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 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 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 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理阶段责任: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 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 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 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 | 行政复议 | 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 无 |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2、被申请人答辩阶段: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3、审理阶段责任:行政复议机构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作出书面裁断。4、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阶段:经过审理后,复议机关要分不同的情形作出书面的结论性决定。该决定有以下几种: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确认决定、行政赔偿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应当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3、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复议决定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