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邀请区人大常委会、政协、人武部领导列席,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监察局长、法制办主任列席,根据研究讨论问题的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 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三)讨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或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区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八)分析全区形势;
(九)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它事项。
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要报书面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呈送分管副区长审定,并要在会前协调好,形成较成熟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