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 信息中心 ] [ 2008-5-28 16:00:59 ]
 

宣区政明电[2008]5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和《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文件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按时筹集农民参合资金

  从2008年起,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人均每年100元。中央、省级、区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人均每年20元、15元和5元提高到人均每年40元、30元和10元,参合农民缴费标准也由原人均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务必在3月底之前将参合农民每人新增10元缴费筹集到位。本次筹集的对象是按原缴费标准(每人10元)已经缴纳了2008年参合资金的全部农户。从即日起,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全力推进,确保本次新增筹资按时顺利完成。(新增筹资咨询电话:0563-2829335)

  二、提高2008年我区新农合补偿待遇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现对《宣城市宣州区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中有关补偿的条款相应调整如下:

  (一)住院补偿最高封顶线由2.5万元提高到5万元。

  (二)提高住院补偿比例,见下表:

        乡镇级医疗机构    市、区级医疗机构    市外医疗机构

起付线       100元            200元              500元

补偿比例      70%              65%                60%

  (三)保底补偿比例由20%提高到30%(实际补偿比例)。

  (四)住院分娩定额补偿由原来每人200元提高至每人300元。


  (五)《宣城市宣州区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宣区政[2007]180号)中的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六)本通知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生效。2008年参合农民在1月1日至本通知执行之前已经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要求给予补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省政府18项民生工程之一,2008年,通过提高筹资标准,相应提高参合农民补偿水平,更利于缓解部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各乡镇办事处务必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周密部署,把新的筹资标准、补偿标准等有关政策宣传到位,使广大农民群众自觉配合新政策,继续踊跃参加新农合。务必认真推进相关各项工作,切实保证完成新增筹资任务,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十日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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