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1.2.2.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区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1.2.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施行区、镇(乡)政府分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的预警和响应措施。 1.2.4.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3.本预案适用于宣州区辖区内的一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及安全等其它因素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处置。 1.4.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类: 1.5.1.环境污染事件(即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污染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等); 1.5.2.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即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1.5.3.核与辐射事件(即核电厂以外的核设施事件和辐射事件)。 1.6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 1.6 .1.一般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环境事件造成人员轻伤,或中毒2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造成一般群体性影响; (3)丢失、被盗、失控4、5类放射源。 1.6 .2.较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环境事件造成重伤5人以下,或中毒21-50人;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3)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 1.6 .3.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环境事件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中毒51-100人;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破坏; (4)丢失、被盗、失控1、2类放射源。 1.6 .4.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环境事件造成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区域生态环境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破坏; (3)丢失、被盗、失控1、2类放射源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利用放射性物质制造恐怖袭击事件。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区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指挥,必要时由区长直接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区安全监督、公安、农委、供电、劳动、工商、卫生、国土资源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2.1.1.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2)负责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危害与处理情况,向有关县区政府和部门通报情况; (3)负责协调跨区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向市政府、市环保局报告。对跨省、市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报省环保局协调处理。 2.1.2.指挥部设办公室、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 2.1.2.1.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1)协助指挥部领导组织完成指挥部各项职责; (2)传达和执行指挥部领导的应急指令,协调其他应急力量的工作; (3)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勘察工作; (4)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5)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负责建立日常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2.1.2.2.应急方案组。该组由环境管理、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环境监理站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拟定应急方案和处置措施,经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2)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联络有关应急专家,组织应急事故咨询和方案论证 (4)协助有关方面专家核定环境事件的危害和损失等; (5)负责建立常见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2.1.2.3.应急监测组。该组由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环境监测站站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2)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 (3)预测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3.1.接报与出动 3.1.1.指挥部应急办公室或其他机构、工作人员接到环境突发事件举报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长或副指挥长。 3.1.2.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和专家小组等应急力量于4小时内赶赴事故现场; 3.1.3.对属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在指挥部领导指令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长和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并指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3.1.4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指挥部指挥长直接指挥,应急办公室在领导指令下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必要时请求市环保局给予协调和支援。 3.2.现场应急处置 3.2.1.现场应急处置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1)控制污染源,尽快停止污染物继续排放。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3.2.2.救援力量和专家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和责任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件发生的危害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分析,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3.2.3.对属于已有成熟处置经验或方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方案组提出意见,经指挥部领导同意,提供给参加处置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可按照其经验和方案实施应急处置;对无成熟处置经验或方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方案组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应急方案,经指挥部领导同意,提供给参加处置的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3.2.4.对于可能会给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协调做好相应的群众撤离、疏散、隔离或其他防护措施。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由指挥长酌情安排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支援。 3.2.5对于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可动员当地社会力量救援;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应急物资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领导指令协调组织调用。 3.2.6对于放射性物质扩散、排放剧毒性污染物、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可以提出意见,向武警部队、消防部门、解放军及其专业队伍请求给予支持。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 4.1.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状态: 4.1.1.事件现场得到了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4.1.2.污染源的泄露和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4.1.3.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1.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1.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终止由指挥部决定并宣布。 5.附则 5.1信息发布: 有关污染事件的认定及其发生的原因、危害、损失等信息,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新闻单位和信息采访人员,应当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的大局,服从管理和安排。 5.2.责任调查处理和追究: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和保护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3.各镇(乡)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从实际出发,制订各自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4.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ΟΟ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宣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网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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