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总则 (一)目的 (二)工作原则 (三)编制依据 (四)适用范围 二、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一)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三)现场事故救援指挥部各救援专业组职责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控与报告 (二)预警、预防行动 (三)预警级别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二)基本应急 (三)扩大应急 (四)宣传报道 (五)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二)保险 (三)事故调查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应急救援与保障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七、奖惩与责任追究 八、附则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救援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煤矿突发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全的安定和正常秩序。特制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工作原则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平战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救援预案》。 (四)适用范围 1、本区行政区内煤矿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煤矿井下发生重特大火灾、大面积冒顶、瓦斯及煤尘爆炸、矿井透水、井下运输事故而造成人员被困的。 二、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一)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皖南区域救护大队泾县中队、事故发生单位 2、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现场事故救援指挥部及下设救援专业组。 煤矿事故发生后,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安监局:负责组织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的指示和批示。 2、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事故现场警戒和保卫预案,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和维护秩序工作,协调交警部门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治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必要时动用警力对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监控,为事故救援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秩序。 3、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治疗及救护的定点医院,培训专业医护人员,安排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现场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4、区环境保护局:根据事故类型负责制定可能的污染及监测应急预案,对可能受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5、区交通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指挥抢险运输单位,监督抢险单位做好人员和车辆准备,优先保证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运送。 6、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7、区监察局:参加由区政府统一组织的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事故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9、皖南区域救护大队泾县中队:负责事故现场急救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制定救援及处理事故预案,负责抢救预案的实施和人员营救工作。 10、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的汇报及现场自救工作,为救护队及指挥部提供详实的事故现场资料及事故发生前后真实情况,提供遇险人员名单、工作场所。配合救护队负责遇险人员营救工作。 (三)现场事故救援指挥部各救援专业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向各组传达指挥部命令,协调和督促各组工作,报告各组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传递专家人员的技术信息,向省、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徽省煤矿安监局皖南分局报告事故情况及请求援助,该组由区安监局负责。 2、事故抢救组:负责现场抢救的实施工作,包括人员的营救、险情的处理,该组由矿山救护队和事故单位共同组建,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 3、伤员抢救组:负责抢救伤员并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确保伤员能在事故现场或医疗机构中得到正确的医治,该组由区卫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的医护人员组成,由区卫局负责。 4、安全警戒组:负责现场的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保障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该组由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5、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该组由区发改委、区交通局等部门组成,由区发改委负责。 6、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及维护环境安全,该组由区环保局负责。 7、专家组: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和机构的作用,研究开发专业处理技术;加强技术储备。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 8、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单位应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的各项后勤工作,该组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 9、家属安置组: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解释、安抚工作,稳定家属情绪并安排好家属生活。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控与报告 区安监局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市安监局和省煤矿安监局皖南分局。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安监站应建立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和程序,进行风险分级,重大事故风险的信息应及时上报区安监局 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煤矿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区安监局汇报。 (二)预警预防行动 区安监局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通报信息,并及时采取控制事故发展的措施,各应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机构需要支援时,应及时报告请求上级机构解决。 (三)预警级别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级别,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预警。 一般(Ⅳ级):一次造成3人以下(不合本数)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较大(Ⅲ级):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重大(Ⅱ级):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特大(Ⅰ级):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危险等级分别响应: 一般(Ⅳ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案进行应急救援。 较大(Ⅲ级)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安监局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预案进行应急救援。 重大(Ⅱ级)、特大(Ⅰ级)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后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案进行应急救援。 煤矿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根据本单位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按照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报告有关部门。 煤矿事故发生并有可能扩大和升级,已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请求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一旦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应采取以下控制事态发展的措施,同时迅速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动态信息。 1、迅速组织本单位职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自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用电话方式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煤矿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生产、安全、技术、后勤、运输等部门要全力参加,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第一时间弄清事故原因、影响范围、遇险人员数量及工作位置,需要支援的应启动上一级急救预案。 (二)基本应急 1、应急救援 区安监局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及范围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启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安监局和省煤矿安监局皖南分局。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必要时请求上级调集其他地区专业救护力量,物资和设备给予支援。 2、预案启动 应急救援启动后,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立即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3、指挥协调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序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①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②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③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④向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应急联动 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及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扩大应急 1、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监站和区安监局,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一般事故预警信息,经同级政府同意,立即按照本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安全监管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如需上一级启动预案时,要在报告的同时提出具体要求。 3、当区应急机构施救能力不能满足需要,并确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不能很快被有效控制,事故后果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应立即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请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给予支援,或请求启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宣传报道 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发生可能产生的国内、国际,影响大的事件要上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统一对外报道口径。 (五)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的安置,企业的安全环境恢复,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持社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 (二)保险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勘查理赔,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必要时可预付理赔款。 (三)事故调查 应急指挥部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省煤矿安监局皖南分局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安监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二)应急救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区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保障应急状态时调用。 2、应急队伍保障 区安监局负责全区煤矿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卫生、安监等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和煤矿经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铁路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通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地应急运输系统。 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当地医院负责一线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社会的稳定。 6、物资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在应急状态下,当地方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要求时,区发改委负责协调物资的调运,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物资的调用。 7、资金保障 发生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的落实,事故发生单位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煤矿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建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专业知识宣传工作,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和应急防范意识。 2、培训 区安监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对镇乡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七、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煤矿生产安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信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