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信息中心 ] [ 2008-4-3 17:20:11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抗旱条例》、《宣城市宣州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宣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宣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系统工作职责》、《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遇设计标准以内的洪水时,保证防洪工程安全运用,经济社会秩序基本不受影响;遇超标准洪水和特大干旱时,要全力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团结一致防汛抗旱。
1.4.3  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蓄泄结合,科学调度,全力抢险,保安全、多蓄水”的防汛方针。城乡统筹,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4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要进行多种多样的宣传使公众能够理解防汛抗旱的重要性,使公众在平时和紧急关头能够发挥后勤保障等一系列作用。
1.4.5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的原则: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水利工程合理调控洪水资源;同时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为事件对水资源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5 工作目标
防汛抗旱工作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立足防大汛、抗大旱、保安全、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总体目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设计洪水内各类水库不垮坝、万亩以上圩口不溃堤、城镇不受淹;力保标准雨量以内不发生大面积内涝;力保较大旱情时农业基本丰收,把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确保实现全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1.5.1防汛抗洪任务
圩区的防汛抗洪任务:万亩以上圩堤及水阳江、青弋江干堤确保在设计洪水位或洪水达到现有堤顶以下一米时不破圩。具体圩口的防洪任务是:金宝圩要确保在1999年洪水位时不溃堤,城东联圩是城市防洪的重中之重,要确保在1996年洪水位时不溃堤,遇超标准洪水,不惜一切代价全力保。双桥联圩、朱桥、五星、狸桥、养贤、卫东等其它6个万亩大圩及敬亭圩、月亮湖圩要确保在1983年洪水位时不溃堤,遇超标准洪水全力保。天合圩要确保在1991年洪水位时不溃堤,遇超标准洪水全力保。渣溪圩、幸福圩、天成圩、石马圩、杨星圩、姜家圩、南秋圩、自兴圩、金山圩要确保在1991年洪水位时不溃堤。宝圩、景堂圩、周村圩、魏村圩、四合圩、长兴圩要确保在1980年洪水位时不破圩。集镇防洪工程在设计标准水位以内,确保防洪安全。
水库的防洪任务:红旗水库按200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应日雨量达504毫米,确保大坝安全;3座小(一)型水库,即狸桥镇的东风水库、杨柳镇的瓦屋杨水库、新田镇的董冲水库按50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应日雨量达419至438毫米,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其它29座小(二)型水库按20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应日雨量296至383毫米,确保大坝安全。
1.5.2排涝任务
城东联圩排涝标准为十年一遇,确保三大市场和城市居民区不能内涝受淹。金宝圩、五星圩、养贤圩、朱桥圩、狸桥圩、卫东圩要达到7年一遇排涝标准,即3天连续降雨231毫米,在3天内排出不成灾。双桥联圩及17个千亩以上圩口达到3至5年一遇排涝标准,即3天连续降雨160至203毫米,在3天内排出不成灾。老城区在排涝设计标准雨量以内的情况下,确保不受灾,遇超标准降雨,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确保老城区不发生大的内涝。
1.5.3抗旱任务
圩区农田要确保70天不雨保收;红旗水库、佟公坝、东干渠灌区要确保50天不雨保收;沿水阳江、青弋江、华阳河、周寒河和南漪湖周边的低丘农田、青弋江北分干渠灌区要力争30天不雨有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的日常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跨行政区划的水工程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地、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
2.1.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区委书记任政委、区长任指挥长,分管水利的副区长任第一副指挥长。纪委,人武部,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发改委,工业局,农委,建委,财政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国土局,监察局,人事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卫生局,气象局,教体局,市容局,粮食局,供销社,市郊用电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本区防汛抗旱的规章制度等,组织制订中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宣州区超标准洪水调度预案等各项预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2.1.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全区干部特别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防汛力量的调配与防汛抗旱工作表现的考查、考核工作。
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制定防汛抗旱工作纪律并监督执行。
区委宣传部:负责防汛抗旱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并负责协调电台、电视台及时发布区防指的各项命令、指示和汛情通告。
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对防汛抗旱、水毁修复与灾后重建工程的立项申报工作。
区工业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所属厂矿企业的防洪抗灾工作,并负责争取上级农业(救灾)用电指标。
区建委:负责城市防洪工作,并指导有关乡镇办事处的集镇防洪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做好防汛救灾物资和防汛抢险车、船的调度,并负责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核灾、报灾、救灾和赈灾工作。
区农委、粮食局:负责救灾粮食与生产自救的种子供应工作;负责制定落实以丰补欠、生产自救方案。
区卫生局:负责做好汛期卫生防疫,尤其是灾区的防疫、医疗工作,确保大灾无大疫。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教育系统的防汛、防台风工作,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搞好汛期安全教育,确保在校期间师生的人身安全。
区林业局、供销社:负责抗洪抢险相关器材的组织供应工作。
区公安、司法部门:负责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从快从严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不法行为,并负责组织实施非常时期的交通管制。
区气象局:负责及时准确预报天气,特别是灾害性天气,为防汛调度提供科学依据。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勘察、监测、预报、防治等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调度预案,准确搜集雨情、水情和汛情,及时作出预测预报,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承担区防指日常事务和防汛综合协调工作。
区人武部:在紧急情况时负责动员和组织民兵投入抗洪抗灾战斗,必要时负责请求驻军支援。
2.1.4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区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并实施中小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宣州区超标准洪水调度方案等各项预案;指导、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和重点水管单位制订和实施各类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洪水调度的命令和指示,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做好本地区洪水调度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洼地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完成应急度汛工程建设、现有防洪工程的除险加固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建立健全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责任制。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成立双桥联圩、城东联圩、东干渠北分干渠、红旗水库和城市防洪等5个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跨行政区划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抗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办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的联系与沟通。
(2)区气象局应会同市气象局并商请芜湖水文局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水阳江干流或青弋江干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区防办随时与水文部门保持联系,一个小时内收集到全部站点的雨情、水情,30分钟内收集到重要站点的水情,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流、湖泊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乡镇办事处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区防办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所应在每日6:30前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水阳江干流堤防、涵闸以及千亩以上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有关乡镇办事处和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和防汛责任人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闸门启闭设备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经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同时向区、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上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上报到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属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乡镇办事处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乡镇办事处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办事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乡镇办事处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乡镇办事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堤防、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水库抢险应急方案、堤防险工险段抢险方案、山丘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合理配置。所有水库和千亩以上圩口必须按照市、区防指下发的包干基数备足备齐各类防汛抢险器材,并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和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每座水库必须在大坝设立值班场所,安装固定电话,确保通信畅通。健全气象测报站网,加强与水文部门的联络,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区防办应及时获得水文部门预测的水位、流量的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确定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决定是否向社会发布。
(3)商请芜湖水文局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涝灾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涝灾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重点水管单位和各乡镇办事处,做好防范工作。各地应认真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低洼易涝学校、人群聚集地、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
3.2.6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制度,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市防指,由市防指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洪预案,主动应对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防洪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地各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3.2 抗旱预案
(1)各地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3.4  预警颜色标识
按照国际惯例,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各类灾害的颜色标识分别为红、橙、黄、蓝。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
4.1.2  进入汛期(5月1日~9月30日),全区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防洪工程调度,各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洪工程调度,跨行政区域的防洪工程由区防指直接调度。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水阳江干流发生2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水阳江干流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小(二)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
(4)全区发生特大干旱;
(5)预计当台风中心区域在24小时内可能袭击我区并将产生严重影响。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决定启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超标准洪水调度预案或全区抗旱预案。区四大班子领导和区直单位按照防汛分工,立即上岗到位。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按国家有关规定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涉及到港口湾水库和南漪湖建管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上游水库缓洪错峰,枢纽工程适时分洪,下游河道安全运行。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区人武部申请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7)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各地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最短时间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10)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发改委、水务、林业、粮食、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区委宣传部负责在相应媒体上向社会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全区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水阳江干流发生接近20年一遇大洪水;
(2)全区主要河段达到警戒水位,5000亩以上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3) 重要小(二)型以上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4)全区多个乡镇办事处发生特大干旱;
(5)当台风正向我区逼近,48小时内将影响我区。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第一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洪水调度预案。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四大班子领导和区直单位按照部署,上岗到位。
(3)视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协调部队支援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最短时间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7)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8)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发改委、水务、林业、粮食、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9)区委宣传部负责在电台、电视台上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 水阳江干流发生10年一遇以上较大洪水;
(2)全区多个乡镇办事处发生洪涝灾害;
(3)千亩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一座或多座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全区多个乡镇办事处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6)当台风正在发展,预计有可能影响我区。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分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洪水调度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短时间内派出技术人员,指导各地防汛抗旱工作。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需要协调民政、卫生等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区委宣传部负责根据区防指的要求在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乡镇办事处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水阳江干流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全区局部地区发生洪涝灾害;
(3)全区多座水库开始泄洪;
(4)多个乡镇办事处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区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水务局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视情启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预案,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指挥部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请驻宣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规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涝灾
(1)当出现涝灾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国土资源、水务、气象、民政、建设、环保、交通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驻宣部队、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水务、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灾害
(1)台风 (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区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区政府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b.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所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责任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各地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圩区内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d.区交通局负责通知水上作业船只回港避风或就近进港避风并检查船只归港情况。
e.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责任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山洪(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b.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等预报。请水文部门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河流洪水的预报。
c.水上作业单位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保安措施。
d.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e.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f.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带,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g.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h.驻宣部队和武警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立即赶往现场。卫生医疗部门应组织医疗队结集待命。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i.各防汛抗旱指挥所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水阳江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小型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区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  干旱灾害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区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d.督促各防汛抗旱指挥所、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e.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立即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城市抗旱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环保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所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经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所负责同志审批后,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7.4  凡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所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区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挥长签阅后立即上报市防办,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乡镇办事处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区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汛情、旱情、工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民政局审核和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广播电视讲话、通告、接受记者采访等。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办事处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后期处置
区政府和各乡镇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5.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与市通信管理部门的联系,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对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宣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区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区人武部提出申请,由军分区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区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区抗旱排涝服务队在干旱时期应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设备,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区水务局、林业局、粮食局、商务局、供销社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区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b.区级防汛物资由区财政安排资金采购,主要用于万亩圩口、重点水库和其他重要防洪设施的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区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的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c.区防汛物资管理单位接到调令后,必须立即组织所属仓储单位发货,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反馈调拨情况。
调用区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和已消耗的物料费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结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与调出物资的仓储单位结算,汛后由区财政统一支付,纪检、审计部门参与监督。
d. 申请调用区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区级防汛物资,区防办视情收入仓储或交下级水管单位代储。
e. 各乡镇办事处应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有关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6.2.8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并及时划拨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需要区财政增加防汛抗旱经费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6.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  技术保障
  6.3.1  建设和完善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 建设与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联接的区防汛抗旱调度中心,建设和完善信息采集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为调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
  (2) 建设重点水库、河道的防洪工程数据库,建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各乡镇办事处之间的异地防汛会商机制,实现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进一步建立和补充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全区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审核,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7.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特别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提高培训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8 附  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历年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  录(略)
二ΟΟ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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