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为了有组织、有步骤、高效有序地开展震前预防及震后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宣城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2、在本行政区域内,一切破坏性地震的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预案。 3、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二、预案启动的条件和方式 (一) 预案启动的条件: 1、区内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有感地震。 2、当区内发生Ms4.5级以上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并将对我区造成严重影响的地震。 3、区内发生较大规模、影响较大的地震谣传事件。 (二)预案启动的方式: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有感地震应急、震情应急、临震应急、震后应急和平息地震谣传的需要,由区防震减灾领导组研究并报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启动实施。
三、应急机构 (一)成立宣州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在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时期,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政委:区委书记 指挥长: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区长、区武装部队、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科技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震区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科技局、区发改委、区工业发展局、旅游局、建委、教体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卫生局、环保局、粮食局、文化广播电视局、电信公司、供电公司、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供销合作社、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部署和要求;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下设: 1、办公室 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贯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与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现场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负责审查地震信息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起草区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地震工作组 组长:区科技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科技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建委、气象局。 职能:负责震情监视,组织震情会商;及时进行地震异常的调查与核实;震后迅速组织震区现场考察,进行震灾及震后趋势评估等项工作。 3、救援工作组: 组长:进入灾区的部队首长或当地政府负责人。 成员单位:消防支队、区建委、交警支队、电信公司。 职能:组织震区人员救护与工程抢险等。 4、治安消防组 组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 职能:负责震区的消防及治安,保卫重要目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5、医药卫生组 组长:区卫生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卫生局、区民政局、红十字会。 职能:组织救护、治疗和转动伤员,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等。 6、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组 组长:区交通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交通局、电信公司、民政局、工业发展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 职能:负责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交通要道及通信设施的抢修,确保震区交通与通信畅通等。 7、救灾物资调配供应组 组长:区发改委主任 成员单位:区发改委、民政局、商务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 职能:救灾物资的调配、调运、分配、安排及发放等。 8、避震疏散、安置救灾组 组长:区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建委、公安分局、卫生局、供销合作社。 职能:负责震区居民的避震疏散、灾害评估、灾民安置及救灾工作等。 9、工程抢险及灾后重建组 组长:区建委主任 成员单位:区武装部、区安全生产监管局、交通局、水务局、环保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职能:负责对震区的重要工程,民用建筑物进行震后紧急处置与组织抢险,同时对灾后重建提出可行方案。 10、宣传组 组长: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成员单位:科技局、文化广播电视局、宣城日报社、教体局。 职能:组织新闻媒体并通过其他形式,按照规定做好报道与救灾宣传工作等。震前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震减灾的自觉性和抗御灾害的能力;震后搞好救灾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二)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地点设在区委、区政府大院内。 (三)各乡镇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建立相应机构并报区防震减灾领导组备案。
四、地震预防机制 1、预案准备。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大型、重点企业均应参照本预案,从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地震办备案,并依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补充。 2、积极筹措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筹措一定数量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震后及时有效地组织救灾。 3、对有关建(构)筑物进行抗震加固。由区地震办会同区建委,对我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进行普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做到已建(构)筑物“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小震不坏”,最大限度地减轻破坏性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制定城市人口疏散方案。市区由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口分布特点,制定城市人口就近疏散方案。疏散地点确定在交通便利,视野开阔,地势平坦的地区以及体育场和各大、中、小学校操场等。 5、震灾评估的准备。区科技局、发改委、建委、工业发展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供电公司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单位),要有专人分管地震灾害的评估工作,熟练掌握地震灾害评估的有关业务知识,做好震害评估报表和计算准备工作。
五、临震应急 (一)当接到临震预报后,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全体成员必然立即向指挥部报到,区政府机关进入紧急状态,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开始运作,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二) 临震应急时期各项指令的发布。 1、发布临震预报的紧急通告。 2、发布全民紧急投入抗震救灾的命令: (1)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所有部门都必须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分工进行抗震救灾活动; (2)调整充实各级救灾指挥机构,配备得力干部,深入关键岗位; (3)发放各级组织指挥和工作人员的识别标志; (4)实施避震疏散应急方案,有组织地疏散群众到安全地带,做好生活安排; (5)生命线系统及要害部门的抗震救灾机构实施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6)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做好值班工作,关键生产岗位不能脱岗,杜绝一切失职行为; (7)暂停所有娱乐场所的活动; (8)做好重要物资管理和机密档案的转移; (9)加强对抗震知识、有关通令的宣传,进行自救、互救的教育训练。 (三)发布震区社会治安管理紧急通告。 (四)发布交通管制的通告。
六、震后应急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重点抓好下列工作: 1、迅速了解地震参数,加强余震监视;协助上级地震部门派驻的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及早确定地震类型,判断震后趋势。 2、迅速同震中区取得联系,向指挥部提供灾情,由总指挥决定救灾的规模方式,同时将灾情报省、市人民政府。若遇重大灾情时,请求省政府、市政府组织支援。 3、向全社会通报震情。 4、发布各项指令。 5、紧急处置。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求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和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求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物资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情况,了解灾情和救援行动进展;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同时疏通与修建紧急通道。通往指挥中心、各严重灾区与消防、医疗中心、物资堆放处、食品供应点以及各避难中心的通道宽度要求不小于7米。保证人员、车辆双向进出。震后应急期间,全社会的交通工具应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6、实施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根据需要,设立抢救点并设明显标志。区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同时组织做好灾后防疫工作。 7、实行交通管制。 8、抢救被压埋人员。以群众自救互救为主,或由附近单位组织抢救。灾情严重时,请求部队支援。 9、死亡人员的辨认、登记和处理。 10、抢修生命线工程,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1、确保通信畅通。社会各部门的通信设施应优先为地震应急服务。 12、救灾物资的调拨、安排和供应。 13、灾民的疏散与安置,生活必需品的配给与发放。 14、做好抢险、消防等工作,防止次生灾害蔓延。 15、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和法制教育。有关震情、灾情的稿件须经地震办审核。 16、强化社会治安,加强重要目标警卫。 17、调查震害,评估灾情。 18、对口安排,做好接待工作。
七、保障措施 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的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本区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 人员抢救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宣城军分区、武警宣城市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 工程抢险队伍: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武警宣城市消防支队、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地区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各乡镇人民医院等医疗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区地震办应急队伍协助市地震局、省地震局、国家地震局应急队伍开展工作。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区地震办和区建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等部门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铁道、港口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灾民的疏散的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 (4)电力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区发展改革委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区卫生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区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加强对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物资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区商务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区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8)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区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9)社会动员保障 区、镇乡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城市规划、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规划好地震紧急避难场所。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11)接受外援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区地震办负责接待和安排外市社会组织的紧急救援队伍。区红十字会向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区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2)涉外事务 区政府办协调相关部门,对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等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宣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宣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3、宣传、培训 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地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八、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宣城市区及区内的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附近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地震办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判断,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区、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当城区和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要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2、平息地震谣言 区内出现地震谣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地震局要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谣言平息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区、镇乡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地震局。 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区地震办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九、附 则 (一)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1、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2、震前准备,指地震部门对本区及邻近地区将要发生的破坏性地震提出较为明确的中期预报(在几个月至几年内将要发生地震的预报),或者在我区范围内存在着发生破坏性地震背景,所要进行的各项抗震救灾的准备工作。 3、临震应急,指省人民政府发布在我区范围内将要发生破坏性地震短期预报(在几天至几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预报),所要进行的各项抗震救灾的准备工作。 4、震后应急,指本区已发生破坏性地震,或邻区发生强烈地震波及我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及人员伤亡时所采取的抗震救灾工作。 5、生命线工程,是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工程系统的统称。 6、次生灾害,指由地震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有毒气体及化学、放射性物质的泄漏、污染以及瘟疫等非地震直接造成的灾害。 (二)监督检查与奖惩 1、监督检查 由区地震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宣城市宣州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2、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宣城市宣州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三)本预案由区地震办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制定《宣城市宣州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宣区政办[2003]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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