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信息中心 ] [ 2008-4-3 17:11:53 ]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区政府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保证扑火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和《宣州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2、本区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大、重大森林火灾,适用本预案。

    三、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快速反应,协调配合。 建立和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和驻宣有林单位积极组织扑救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4、预案启动条件
    如果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区、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或重大财产损失;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和驻宣有林单位请求救助或区政府提出要求时,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批准启动本预案。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区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州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法委书记、区人武部部长、区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拟订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贯彻落实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区政府的决定;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驻宣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护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区公安分局: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区检察院:负责指导森林火灾案件立案、刑事诉讼工作;
    区法院:负责指导森林火灾案件受理、理赔、判处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对森林灾火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受灾群众的安全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宣州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区交通局:负责扑救物资和增援人员运输及安全。 
    区监察局: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负责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五、日常工作机构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负责落实指挥部各项指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挥部建立与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指挥系统,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技术交流平台;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和驻有林单位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开展森林防火演练;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监测和报告
    1、监测
    各地要充分利用高山了望台(哨)和地面巡逻等手段,对森林火险、火情进行全方位监测,一旦出现重、特大森林火灾征兆或森林火灾有扩大迹象时,第一时间报告(或通知)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和驻宣有林单位护林防火指挥部。
    2、报告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和驻宣有林单位护林防火指挥部(所)应立即核准情况报告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发生在省、市、区级行政界线附近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对居民区或重要设施造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6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和国家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需要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对居民区或重要设施造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1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跨越省、市、区级行政界线的森林火灾和需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七、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处置,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应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根据国家、省规定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以及其它需要省和市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在省林业厅、市林业局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Ⅱ级响应
    当出现燃烧蔓延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超过70公顷以上;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或者发生在省、市级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需要市支援的森林火灾等火情之一时,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在市林业局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Ⅲ级响应
    发生火情,当地护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当出现火情后6小时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和驻宣有林单位在火场设立扑救前线指挥部;12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区级扑救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拟订扑救方案,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2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跨区域支援扑救的火灾,向市林业局请求支援。
    发生跨区域森林火灾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八、火灾扑救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适时成立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林业局局长担任。前线指挥部负责全面掌握火场动态,协助和指导当场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扑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统一指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前线指挥部,随着火情趋于严重,前线的级别也随之提高。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级指挥部必须服从上级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  
    2、扑火原则。在扑火的过程中,把扑火人员、受害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火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在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基层扑火队等力量为主,其它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必要时组织跨区域支援,严禁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和中小学生参加扑火。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坚持实行扑火、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

    九、新闻报道    
    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十、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灾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无气”后,前线指挥部向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求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前线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按照森林火灾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和驻宣有林单位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对森林火灾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对因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而伤亡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对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救助。    
    2、火灾案件查处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帮助火灾发生地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有关负责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重、特大森林火灾处置结束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写出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并将处理情况按程序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十二、保障措施
    1、扑火力量
    本着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就近调动,统一指挥。    
    第一梯队: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和驻宣有林单位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实行火灾发生地就近调动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凡毗邻火灾地的各森林消防专业队都要立即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听候调遣。 
    第二梯队:当地武警、消防官兵、公安民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就近调集。    
    第三梯队: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和驻宣有林单位森林防火队伍、地方义务森林消防队,由前线指挥部和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情需要,就近调集。    
    区防火办、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和驻宣有林单位森林消防专业队,义务森林消防队都应视历年火灾情况,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原则上按照区级5万元、乡镇级(国有林场)1万元进行森林消防物资储备。重点火险区(敬亭山风景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各风景旅游区等)要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并保持完好,保证战时应急调用。在紧急情况下,请求上级支援。义务森林消防队的工具就地调剂解决。    
    2、通信联络    
    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扑火现场、现场指挥部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通信畅通。防火办要坚持24小时值班,赴前线指挥部的人员应携带移动电话、车载电台、对讲机等赶赴火场,随时保持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毗邻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和驻宣有林单位火场内部,各扑火突击队指挥员及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和驻宣有林单位的相互联系。     
    3、后勤保障    
    林业部门要组织调集扑火机具、通信器材等,保障扑火工作的需要。民政要做好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交通运输部门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为扑火救灾服务。
    4、紧急避难场所    
    发生威胁村庄、城镇居民区或重要设施、仓库的森林火灾,村庄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内人员和物资的紧急避难场所由设施和仓库管理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负责安排落实。风景名胜区内的动植物、物资等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十三、宣传、培训和演习    
    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宣州区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宣州区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至少进行一次演习、演练。 

    十四、附则   
    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宣州区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发布生效。    由区林业局组织管理实施。 
    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林业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ΟΟ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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